圆桌|法律人类学的经典阅读 下:对话与讨论

侯猛、刘顺峰、尹韬、孙旭、王伟臣

2021年12月10日,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全球文明史研究所主办、澎湃新闻·思想市场与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联合策划的学术对谈“法律人类学的经典阅读”在腾讯会议平台顺利举行。本次活动邀请到了中国人民大学侯猛、湖南师范大学刘顺峰、哈尔滨工程大学尹韬、重庆大学孙旭四位老师作为对谈人。上海外国语大学王伟臣老师担任本次活动的主持人。以下为本次活动的发言纪要,因篇幅较长,分为上下篇刊发,上篇为引言和主旨发言,下篇为自由讨论与提问互动。此为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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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讨论

刘顺峰:面对当前尤为强调“解决中国问题”这样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学术背景,我们应如何面对关涉西方法律人类学的基本学理研究?或者说我们应该对有关西方法律人类学基本学理的研究秉持何种态度?

侯猛:跨学科法律研究包括法律人类学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写作发表,也就是写给谁看的问题。老实说,我自己主要还是写给法学者,投的期刊也集中在法学期刊。那么,这就面临写作取舍。因为,法学刊物并不喜欢发讲大段大段经验材料的文章,特别是人类学更是如此,因为太占篇幅了。也因此,我自己在法学期刊上发的文章,经验材料是比较少的,反而写的比较规范,比较符合法学主流文章的期待,当然也会被认为有特点,比如,仍会被认为这是法律社会学的文章。

但由于是迎合了法学期刊的口味,因此会被正宗的经验研究者批评。当然,因此,也就有了法学杂志和非法学杂志或社会学杂志文章风格的分野。虽然,现在做法律经验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他们投向法学杂志发的文章也越来越多,因此,也在逐渐改变法学杂志的风格偏好。但总体上,不同学科或类型杂志发文的风格是很明显的。因此,我们应当参照不同的杂志来安排自己的写作,要清楚自己的写作定位是写给哪个群体看的。

另外,在中国做跨学科法律经验研究,有些议题如果是与政治有些关联,其表述也会受到一定限制。例如,你不能随便表述,要与官方提法保持一致。由于最终需要发表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到研究的进入程度和写作风格。

刚才顺峰讲到法律人类学的学理研究是不是就没有意义,或不应该做?我是这样想的,对于学者来说,个体有偏好,你喜欢做学理,还是喜欢做经验,这是个人选择问题。我会更强调做经验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但这并不是说我会排斥做学理研究,特别从教学来说,学理阅读实在是太重要了。我现在每周有两个读书会,一个是读经典,另一个就是读法律和社会科学的英文前沿论文。美国有个杂志叫Annual Review of Law and Social Science。每期刊登的文章都是学理性的,都是对某一个问题的专题评述。这对学生学习和写作帮助非常大。

我觉得要把法律人类学研究规模扩大,光靠阅读和学理研究还不够,应该推动更多的人从事法律人类学的经验研究。这样的经验研究多了,也能够在更多的刊物上发表,吸引更多的年轻人进来。这样才会形成一个良性的知识生产机制,研究规模扩大了,才会有更多的知识影响力。

王伟臣:我觉得侯老师引入了一个非常好的视角。换言之,在我们讨论法律人类学的经典阅读的时候,不能只从学术史的角度去讨论,还得从知识社会学的角度去分析知识的生产过程。另外,我有个问题一直很想请教顺峰:马克斯·格拉克曼堪称20世纪法律人类学领域最伟大的学者之一,但由于其去世太早,没有见证法律人类学研究焦点的转型,所以他的研究范式依然主要以部落社会为核心关切。那么,顺峰这么多年来一直在研究格拉克曼的法律人类学思想,这种研究对于理解当下中国的法律实践,意义何在呢?

刘顺峰:其实我当年选择格拉克曼展开研究,受到了诸多因素影响,其中就包括侯猛老师与朱晓阳老师主编的那本经典法律人类学读本。我觉得伟臣这个问题非常好,其与“法律史研究对当下有何实践意义”基本类似。其实,伟臣的问题里便包含了他的法学中心主义的学术立场。换言之,他是站在“法学是一门实践之学”的立场上提出的“法律人类学意义之问”。

我可以举个例子来回答。比如,法律人类学家格拉克曼的思想谱系中就有诸多有价值的理论,以“法律概念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为例。格拉克曼认为,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具有很重要的功能。然而,因为我们都知道,很多法学家都在极力追求法律概念的确定性,只有格拉克曼从相反的视角提出并论证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这种独特的视角,对于当下从事法学与人类学研究,均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此外,我再援引侯猛老师2015年发表的一篇文章——《司法中的社会科学判断》,其间侯老师重点提到了“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关于“法律适用”问题,便可以运用格拉克曼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性”理论展开分析。与此同时,不但是法学的经验问题研究,就是法学的纯粹理论问题研究,也可以运用“法律概念的不确定性”理论。比如,对所有权概念的知识考古过程,就必须要考虑概念本身的“静态性”与“动态性”的矛盾,找到“静态性”与“动态性”之间的连接纽带。

在研究范式方面,既有的法律人类学研究,也有诸多现实借鉴价值。比如,格拉克曼对部落社会司法过程的经验观察,不仅会让我们思考一个现实问题,即“法学家能否与格拉克曼一样,走出书斋,坐在法庭的一个角落,认真记下司法审判的整个过程,继而描绘出一幅动态的司法审判图?”所以,我认为,法律人类学虽然以部落社会为考察对象,但其研究方法、研究过程、研究结论,甚至研究范式对当下都有着重要的现实借鉴意义。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讨论“要不要借鉴法律人类学研究成果”,而在于“如何借鉴法律人类学研究成果”。

王伟臣:这个问题尽管是我问你的,但我自己其实也有答案。格拉克曼的作品非常多,独著、合著、编著十几部,论文几十篇,但是目前除了个别论文之外,这些作品都没有中译本。如果这些作品都有中译本,摆在我们的面前,我们倒是可以讨论一下研究这个人究竟有什么实践意义。但问题在于,都没有翻译,而我自己也没有阅读几部。也就是说,格拉克曼的大多数作品我都没有读过。在没有读过的情况下,我问这个问题,回答这个问题,其实都是想象。另一方面,我很佩服顺峰。这么多年来一直在研究这个人物。但如侯老师所言,在目前的知识生产的框架内,我们很难能够“养活”这种研究的。如果研究的是更为有名的(但不代表更重要)格尔兹或萨林斯,或许勉强可以糊口。不过,顺峰还是坚持下来了,展现了极强的生命力,令人钦佩。

刘顺峰:刚刚侯猛老师的发言中,让我突然受到了启发。我在想,如果在我们未来法理学教材的编写过程中能加入“部落法学”或“原始法学”一章,会不会对法学界接受法律人类学有所助益?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想法,估计实现起来难度很大。

侯猛: 《法理学》教材里增加法律人类学专章有没有可能呢?目前来说,可能性不大。但也不是说完全不可能。主要是看法理学界有多少人对法律人类学有感情。我看陈柏峰教授最近刚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其主编的《法理学》。这本教科书其实带有很浓的法律社会学包括法律人类学的特点。我想我们每个从事法理学教学的老师,都有这种可能性将人类学的知识方法放在法理学的讲授中。但目前进入主流,是很难的,毕竟这不是知识问题,而是知识权力和学术政治的问题。

我想更务实的做法,是在法学院开设相关课程。我自己在北大、人大都开设《法律和社会科学》,其中将“法律人类学”作为专门一章,而讲授过程中也结合了人类学的基本方法、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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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社会科学》书封

但包括法律人类学在内的跨学科法律经验研究在中国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国家的资助。我们做研究虽然不如理工科投入那么多,但也是需要投入的。这种资金投入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国家的支持。如果有一天,国家不再支持了,包括砍项目、砍课程、砍招生名额,那么,对于本来就比较边缘的跨学科法律经验研究来说,才是灭顶之灾。美国法律与社会运动,在今天其实已经衰落了,后继无人了,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和国家不再大规模资助有关。

相比之下,现在做实证研究很吃香,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未来法治就能够得到很多资助。所以,不论是做法律的经验研究,还是法律的学理研究,都得有这样的危机意识。

我们能做的,首先是要在议题上与时俱进,同时也要抱团取暖,做好长期规划,形成更大规模的学术共同体。学术共同体的形成有两个基本指标,一是举办年会,二是主办刊物。我和其他同人这十几年来做的一项工作,也可以说一项事业,就是推动社科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我们十五年前就创办了《法律和社会科学》集刊,举办了年会,此外,还举办了四期社科法学研习营,主编“社科法学文丛”和读本,举办了很多期专题讨论会和工作坊,举办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话会,等等。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在中国的发展。法律人类学研究规模其实也不小了,它既是社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相对独立,也应当独立发展。抱团取暖,和而不同,可以是我们做跨学科法律研究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准则。

王伟臣:我们来听听两位人类学者的看法。

孙旭:关于人类学民族志是理解世界的一种方式,一直还停留在命题阶段。在这里可以尝试探讨一下。人类学的兴起,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大航海之后,或者说近代以来,欧洲国家跳出地中海以外,去看待外部世界,想象世界的一个方式,去世界各地做人类学的研究。但他们出去研究的时候,又带着很深厚的自己的文明问题。

比如说英国,20世纪初开始,他们做很多的世界范围的人类学研究,其实还是关于王权、关于政治秩序问题的延续,这当然也和他们在全球的殖民治理有关,他们看世界各地的社会、文化,都是通过一种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视角,亲属、宗教等等,都被涵括在了里面,不停追问社会秩序何以可能的问题。所以之前提到普理查德例举1950年代的大多数研究,都还是围绕这样的问题开展的。

但是到了1950、1960年代的时候,人类学的重阵就偏移到了美国,这和二战后美国在世界上的地位的变化是有关的。在此之前,英国的人类学家还有点看不上美国的人类学家,因为英国的人类学家觉得自己是在全世界做民族志,而美国只是在自己家门口做民族志,研究印第安人。但是到了1960、1970年代,美国的人类学也在全世界范围内大量展开了。美国的问题意识就和英国不太一样,他们的研究就变成了一种特别的通过政治经济学或者经济政治学的方式想象整个世界,比如现代化命题,韦伯命题,包括我们非常熟知的人类学家格尔兹,就是1960年代做了很多关于东南亚新兴国家和现代化研究,包括今天我们乱流行的“内卷化”,就是他在那个时期提出来的。

我们也看到,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和第二个十年,中国很多重要的老师在推动海外的人类学研究,我们是否已经找到了我们适宜的方法,我们自身文明的核心问题、意识到底是什么?有没有一个我们自己去想象世界和构造世界的方案?

这么说,还是可以回到普理查德。他指出,整个世界是一个道德-价值的体系,而不是一个自然-有机体的体系,所以某个地方产生的意义价值不是普世的,很多东西都是小写的、复数的。另一方面,他认为历史本身的写作也贯彻着写作者的意志,民族志的写作者跟历史研究者很像,都是在自己背负的某种时代意识之下去构想这个世界。这就是为什么我会说,人类学民族志是理解世界甚至构造世界的一种方式。

期待老师们可以都对此有所讨论。我想先问一下尹韬老师。他的分享回顾了三个历史阶段,前两个阶段,我就简单地称之为社会科学的中国化,当时有很多西方理论进来,中国学者根据中国自身的社会文化、文明特点做了一些创造性转化,无论是早期的费孝通先生,还是1990年代、2000年,应星老师做的“气”的研究,还有朱晓阳老师对“报”的研究的一些延续,有很多的本土化的命题。到了21世纪,如尹韬特别关注的是一个跨国流动的事件,把地方、国家和跨国联系起来,也是因为有了一些更新的理论,提供了这样一个视角。但因为是在中国做研究,那么做这样一个研究时,本身有没有一些中国主体的问题意识,或者说也会基于中国自身文明传统,对新的理论,做一些创造性的转化?

尹韬:如何从中国文明的立场出发,来做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孙老师提出的这个问题很有趣。愚以为,一方面这个提醒很重要,另一方面也不要强调过度。

如何说起呢?西方主流的社会科学理论,通常将从希腊罗马,到中世纪,到近代西方民族国家诞生和工业革命兴起这段历史拉一条直线,然后把各个非西方社会排列组合,放在这条线的某个位置上。一些中国的社会科学家,认为这些研究都是在西方框架之内,要寻找一个西方之外的理论。不管是西方的社科理论,还是这些企图寻找本土框架的非西方理论,所做的都是非此即彼的类型比较,把西方与非西方割裂开来进行研究。历史并非如此!

即使古希腊文化也不是封闭的,也会受到其它文化例如埃及文化的影响。更何况到了近代,欧洲所谓的文艺复兴,是受到中国儒家文化和伊斯兰文化的影响下展开的。按照日本历史学家杉山正明等人的研究,欧洲近代民族国家的一些基本理念的形成,也是在受到蒙古帝国的刺激下形成的。

任何文化都是在交流和互动中产生的。封闭社会从不存在。反过来讲,我们研究中国历史和文明的时候,看到外部影响也很有必要。比如说,考古学界有人倡导中国文明的本土起源。可是,这种提法最大的一个问题在于,你在倡导本土起源的时候,忽视了中国早期文明是与来自两河流域和北方草原文明互动和交流中产生的事实。也有学者比照西方民族国家和官僚制兴起的历史,探讨中国从春秋战国到秦汉儒法国家的兴起这背后的机制问题。但稍微放宽历史的视野,这个儒法国家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是北方草原民族压力下的结果。再往后,宋明理学不也是在佛教文明的刺激之下,儒家知识分子“文化自觉”的产物吗?画地为牢没有必要。

人类学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视野,就是从根源上,看到世界历史不是一个线性过程,不是所有地方的历史都在欧洲历史的阶梯上重走一遍。世界历史是多中心的,需要研究的是它们相互影响的历史。现在主流的社会科学理论,在很大程度上是把西方自绝于世界,而非西方的学者为了寻找本土的理论,又把自己自绝于世界。这两种做法都很难走通。

在今天的中国研究跨国流动,有它的必要性。同时也要认识到,这种跨国和跨文化的流动从古至今一直存在,而不是以西方为中心的全球化的出现才有的。如果是那种思路,又落入了另一种西方中心主义的套路,认为只有和西方文明接触后之后,其它社会才会发生变化。因为,西方文明也是在其它文明的刺激下发生变化的。

提问互动

西安交通大学刘军老师:针对刘顺峰的问题是,逻辑主义可否如历史主义一样,也算一个法律人类学研究范式?针对尹韬的问题是,如果在国家社会研究架构中增加一个维度的话,那么这个维度的位置在哪里?针对孙旭的问题是,对人的研究,能否跳出对人或者说人性的形而上学的构想?

刘顺峰:这个问题其实我也不是很清楚。所以,我只能根据我自己有限的知识与经验来尝试着回答一下。就我个人对法律人类学史的有限阅读而言,似乎我还没有发现有哪个学者特别喜欢运用“逻辑”这一概念。可能是因为“结构”“功能”“文化”等关键词本身已经涵括了足够宽的意义范围,再运用具有深厚哲学“味道”的逻辑概念,似乎没有必要。当然这只是我个人的“臆测”,不一定正确。不过,这的确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

尹韬:我这方面的思考更多是从经验中来的,看到今天在国家和地方中间,还有许多跨国的民间组织及其背后的观念流动,他们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地方。怎么样解释这些现象是一个问题。研究他们的实践是一个路径,只有从实践出发,才能看到国家、地方和跨国组织如何发生关系。因为这三者背后的理念彼此有别,如果不讲具体实践,是没法发生关联的。这种研究要呈现的是“聚是一团火,散是满天星”的感觉,就是他们怎么聚在一起,又是怎么分开的过程。

以前的国家-社会框架,可以说是“一分为二”,对立和冲突是它的主要特征。如果加入一个维度,变成国家、地方和跨国的三重维度,就是“一分为三”、“三生万物”,里面所呈现的关系更多是转化、协商、对话、生成等等。

孙旭:研究人,能否跳出对人或者说对人性的形而上学的构想,这是一个好问题。的确,无论面对什么情况,形而上的思考都无法脱离的,但我说这句话,可能是修辞的原因,是有所指的,主要是指向法律人类学发展早期的政治哲学或道德哲学,例如卢梭所说的自然状态,或霍布斯所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这种人性论,是构想出来的,成为了他们推演接下来的社会或国家秩序构成的一个前提。而我之所以这么说,是要和前半句联系来的,即马林诺夫斯基和他所倡导的田野调查方法,是要我们回到一个具体的现实境况中去认识人,分析他们所处的环境和心理动机,而不是先做预设。他引入心理学,一方面如他所说,是因为近代的人类学对这方面仍然缺少关注,另一方面,也在于他希望借助心理学将人类学这门学科科学化。至于后来的成效不佳,那就是另外的事了。

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德国马普所访问学者李宏基:听完几位老师的交流报告,我真的收获蛮多。结合我现在正在做的梅因和瞿同祖研究来看,我有一个小的想法,我们到底如何界定这些经典作家中的法律、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的思想关系。

我在研究的时候有一种感觉,有学者认为梅因与社会学、社会理论传统更为接近,也有学者认为梅因在法律人类学传统中做出重大贡献。但是,我们怎么把这两种传统在梅因的思想中剥离出来呢?

从梅因自身来看,他一开始很难说明确提出了法律人类学的想法,反而更偏法律社会学。他在1860年代提出的许多想法,比如古代法都是有点含糊的社会学观念。但是,随着19世纪70年代、80年代人类学思想的发展,以及摩尔根与他的论战,梅因逐渐对法律人类学的研究有更深入的探讨,比如意识到古代之前有一个初民或原始时代的存在,对习惯法了有更为深刻的理解和认识。所以说,梅因的法律人类学思想似乎是逐渐从法律社会学思想中分离出来的。

我想一个更大的问题是,中国的法律人类学是否要需要划定与法律社会学的边界?还是说到底要不要重视这个边界?我觉得这是一个蛮关键的问题,它既是学科边界的问题,也是法律人类学在筹备未来议题时需要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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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论》书封

王伟臣:最后我有个问题想请教侯老师。我们现在做的这个读书会,只强调“法律人类学”,这其实有点“逆历史潮流而动”。就国外来看,如您所说,不管是纳德还是摩尔,亦或是梅莉,她们的研究其实都是在广义的“法律与社会”运动里面的,而没有过分强调法律人类学的特殊性。此外,万安黎在《担保论》(江照信等译)一书中也明确提到,她在做的是一种广义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而侯老师在国内所领导的“法律和社会科学”研究同样也是这种理念,它囊括了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等各种交叉学科,没有必要过分强调其中某一种特殊的研究进路。实际上,随着人类学领域以外的学者也开始采用深度访谈的方法,人类学的特殊性也在慢慢淡化。至少就法律研究而言,法律社会学与法律人类学传统上的边界已经较为模糊了。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经营“法律人类学”读书会,把“法律人类学”当成标签或符号大肆宣传,是否必要?

侯猛:我觉得逆潮流而动是必要的。只要大家报团取暖,法律人类学之火就不会熄灭。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所以,一定要坚持下去,但同时也不能固守传统,也得持开放心态,与包括法律社会学在内的不同跨学科法律研究加强交流。我们讲开放,是因为这些研究都不是从学科出发,而是从领域出发的。例如,法律与文化也是目前一个受到关注的研究领域,但这一领域是横跨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史学的。因此,我们也不必认证相关研究是或不是法律人类学,从而与其划清界限。相反,我们更需要的是如前所说的报团取暖。因为在中国法学中,具有绝对优势的是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而所有的跨学科法律研究都比较边缘,需要求同存异,与法教义学进行知识竞争。

另外,中国的跨学科法律研究发展与美国也有很大不同。美国在相当长时间内是法律经济学一家独大,所以法律经济学很是看不上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中国的各个进路的跨学科法律研究起步都比较晚,没有谁压制过谁的问题,因此,合作的空间和前景还是很大的。

总之,吆喝肯定是需要的,要有一定的独立建制,否则很难有大的发展。但有了一定建制以后,大家就得投入出东西了。你没有好的作品,别人是很难认可的。我记得,十多年前,学界提社科法学或跨学科法律研究,很多法学者是看不上的。但现在来看,不论是做定性的法律经验研究,还是做定量的法律实证研究,已经形成了相当研究规模。而且,出的东西质量总体上也是比较高的。因此,我们当老师的,还是要把相当多的精力投入到培养学生上,进行知识再生产和教育再生产。这也就是发展壮大了法律人类学的事业。

王伟臣:在侯猛老师前天发给我的那篇访谈文章里,有一个地方让我印象特别深刻。劳拉·纳德提到,在20世纪60年代,她感到特别孤独。因为除了她之外,美国人类学家对法律都不感兴趣(这可能是因为当时法律人类学的研究重心还在英国/非洲)。对于她的这种孤独感,我特别能感同身受。在国内,从事法律人类学研究的学者相较于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而言的确非常少。而专门从事经典法律人类学理论研究的更是少之又少。但通过“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这个平台,我们结识了一批法律人类学的爱好者,共同组建了这个宝贵的精神家园。今天的活动讨论了我们阅读经典的目的、方式和意义,也对未来的阅读以及可能的成果做了展望。我本人作为本次活动的主要策划人,收获极大,希望以后还能有机会邀请到各位老师参加活动。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朱凡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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