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有效通知违建当事人就强拆,违法吗?| 十大典型案例

未有效通知违建当事人就强拆,违法吗?| 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

北京市司法局发布了

2022—2023年度行政复议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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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来看

十大典型案例之七

未有效通知违建当事人就强拆,违法吗?| 十大典型案例

复议要旨

行政机关在调查案件基础事实时,应当尽到积极联系和全面调查的职责,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基本案情

某年4月22日

北京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对某甲路与某乙路交叉地区东北角涉嫌违章建筑决定立案调查。

4月26日

某镇人民政府对某甲路与某乙路交叉地区东北角5处建筑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月17日

某镇人民政府作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某甲路与某乙路交叉地区东北角餐馆、书店、俱乐部等经营场所建筑物所有人陈述申辩权利,并于告知书发布之日十日内接受调查。

10月15日

某镇人民政府向市规自委某分局出具《关于申请查询某甲路5处建筑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函》,核实某甲路与某乙路交叉地区东北角5处建筑是否办理过规划和建设审批手续。

某镇人民政府附随提供的《某甲路5处建筑物详细情况》显示:

1号建筑物建筑面积2682平方米;

2号建筑物建筑面积2098平方米;

3号建筑物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

4号建筑物建筑面积2062平方米;

5号建筑物建筑面积1038平方米。

10月17日

某镇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涉案建筑属于违法建设,要求该处房屋所有人于10月23日前将该处违法建设自行拆除。

11月2日

市规自委某分局出具《关于北京市某区某甲路和某乙路交叉口东北角所建建筑物规划审批情况的函》,认定某甲路和某乙路交叉口东北角5处建筑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2月14日

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某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于12月14日,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前,涉案建筑由被申请人拆除。

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行政机关在查处认定违法建筑过程中,应当尽到积极联系和全面调查的职责,对违法建筑当事人、建筑信息、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等事实进行核实。

行政复议机关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鉴于涉案房屋已拆除完毕,涉案《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复议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复议辨析

根据《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的违法建设当事人,包括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四类宽口径当事人的范围,基本能够确保在个别案件中查找到特定的相对人。这些权利主体的参与,不仅有利于查明事实,而且对于当事人权利保护至关重要。

本案中《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相对人为该处房屋所有人,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并未穷尽调查手段去探究当事人的身份,基于被申请人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认定不清,被申请人采取公告方式进行执法也缺乏依据,直接导致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未听取行政相对人的理由和意见,未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基本程序性权利。

按照行政机关“先取证、后裁决”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限拆决定之前,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案中,《限期拆除通知书》作出时间为10月17日,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涉案建筑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回函时间为11月2日,即被申请人在未获得认定违法建设属性的关键核心证据,即规划部门对涉案建设是否取得规划许可的回复,就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这类缺乏实体证据就作出决定的情形,属于重大违法情形。

本案通过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看出,涉案建筑有加盖翻建的可能,该事实可能影响权利主体认定比如建筑的初始建设权利主体和翻建权利主体,也可能影响涉案建设是否需要区分属性进行调查和处理,比如初始建设的规划手续和翻建的手续。但被申请人未对该情况予以关注也没有进行相应的核实,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

因此,综合上述理由,被申请人的执法程序存在严重违法。

案例启示

本案虽然是一起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的限拆决定纠纷案件,但是该案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却具有普遍的借鉴意义。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必须坚持全面收集证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

➤全面收集证据原则

首先,要求行政调查主体积极主动、全面地调查收集证据,调查的方式方法要科学,采取的手段要穷尽;

其次,全面调查原则还要求行政调查的要素要齐全,对于影响案件事实认定、裁量要素的相关事实均要予以调查;

再者,全面调查原则还要求行政主体全面收集案件证据,包括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也包括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通过全面调查,确保案件证据的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程序合法原则

要求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在没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执法机关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接受处理,责令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其逾期不拆除的,执法机关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十日。公告期间届满后六个月内无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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