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没过户 二十年后起纠纷

内容提要

2017年,我市启动乌桥岛棚户区改造工作,其中的一大工作,是房屋产权登记和征补赔偿,这是件好事,但市民赖女士却因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与人发生纠纷,闹得很不开心,这是为何呢?

房屋“买卖”没过户 二十年后起纠纷

赖女士所说的房屋,位于市区二马路133号二楼,她说,这间房屋,是1997年她和丈夫向姑母买下的,当时双方写了一份协议,还让自己的表姐作为见证人。

协议立据就写我姑母二马路这房子,几楼,多少平方米,卖给我老公,多少钱,三万元。这个钱拿去了,房契就给我们了,我表兄做介绍买房子,卖了房子给我们,我表姐去给我们做见证人,签了这份协议。

——赖女士

当时买了3万元,他们夫妻是我公司的员工,我当时还补助了几千元去买这房子,介绍人是我老婆,已经去世了,我现在能作证,我老婆签名在里面,我可以拿我老婆的笔迹来证实。

——“见证人”的丈夫

房屋“买卖”没过户 二十年后起纠纷

赖女士说,买房当时,她拿到了姑母的房契,但因缺乏法律意识,一直没去过户,那份立据,也只拿到一份复印件。

在那时候因为是文盲和法盲,不懂,就以为房契在我们这了,房子就是我们的,也没注意这张立据,不懂去过户,拿了这张立据也是复印件。

——赖女士

据赖女士介绍,卖房的姑母已经去世,她本以为此事已“板上钉钉”,没想到20多年后,因为乌桥岛改造,房屋的产权问题发生了纠纷。近期,姑母的儿子向有关部门提出,房子并没有卖,赖女士手头的证据都是伪造的。

最近她儿子陈某去信访,他说2014年他母亲去世之后,房契找不到了,他的房子没卖,我们这种立据是我们伪造的,因此现在拆迁办不肯给我们办手续了,存在争议,要我们去谈妥。

——赖女士

由于权属出现争议,旧房的登记工作只能暂停。对此,手续不齐、难以自证的赖女士就感到很无助。

最近政府说来拆迁,我们等到现在才看到一点希望,但是现在这样我们真的不知道怎么办,希望政府来帮助调查解决。

——赖女士

房屋“买卖”没过户 二十年后起纠纷

就此事,记者也通过电话向赖女士姑母的儿子陈先生了解情况,陈先生表示,这间房屋当年只是借给赖女士居住,并不存在买卖。

没有买卖房子这回事,我的公证书都在我手上,她说我母亲卖房给她,证据只有一张协议,这份是假的,就是一张字条,我们都没跟她签订协议,所以说房子不能借人,借了自找麻烦,好心办坏事。

——陈先生

针对这一情况,有律师就指出,本案中赖女士所说的合同是否有效,还需由法院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本案中涉及了两个问题,第一个是物权是否变动,第二个是合同是否生效。很显然,从当时提供的资料来看,没有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显然是物权没有发生变动,不产生效力。那这个合同是否有效,因为一方当事人去世,见证人也不在人世,这个合同是否有效,按照司法实践,必须由人民法院进行确认。

——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荣江

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根据相关规定,房屋买卖除了双方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才能真正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买卖在没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存在许多风险,比如房屋主体是否合格,是否有权处分;是否存在一房多卖;房子是否被抵押,是否不能过户无法交易等法律情形。

虽然二手房买卖法律没有规定要什么时候去办理产权登记,没有这种强制规定,但是从诉讼时效设立的初衷来看,目的是防止“权利人睡觉”,就是说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所以我们建议,如果双方当事人二手房屋达成买卖合意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发生。

——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石荣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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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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