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郑爽47分钟录音”事件看青年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

作者:胡永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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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爽47分钟录音曝光后,火速登上热搜。作为路人,听完都直感血压飙升。设套诱导、背刺、甩锅这一系列套路算是被她玩明白了。但除了吃瓜以外,录音中所暴露出的问题,应该引起每一名执业律师的警觉。

前期热播的电视剧《无所畏惧》中,韩之通曾对罗英子说:“律师的第一个对手就是自己的当事人。”笔者对这句话深以为然。律师的执业风险可谓是再怎么强调都不过分。作为一名青年律师,该如何防范执业风险?笔者结合实务经验,总结了以下五项注意要点:

01 制作谈话笔录

谈话笔录是律师执业的“护身符”,最大的作用便是防止当事人的背刺。

例如,律师在前期接案时已明确告知败诉风险,裁判结果也正如其预料。结果当事人拿到败诉结果后便来兴师问罪:“X律师,你不是说案子一定能赢吗?”

再如,当事人委托律师起诉他人,因诉讼费、保全费等都是法院收取,故该费用一般不包含在律师费中。结果当事人交了律师费以后,律师在办案期间,法院陆续发来诉讼费缴纳单据、保全费缴纳单据……当事人又来兴师问罪:“X律师,我不是已经交过钱了?怎么今天跟我要一笔,明天又要我出一笔?”

相信上述情况每位律师都或多或少经历或听闻过,而且相信有经验的律师都会在收案时向当事人解释清楚诉讼风险、费用收取等相关问题。但是案件办理是有周期的,时间久了,很可能当事人将律师分析过、解释过的问题忘得一干二净。一旦当事人因上述或者其他问题向律师质疑甚至向律协投诉,此时,一份经当事人确认的谈话笔录便是自证清白的最好保障。

制作一份谈话笔录,需注意下列细节:

(1)内容完整、真实,应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时间、地点、人员身份信息、当事人权利义务、联系电话、当事人诉求、案件事实、诉讼风险、收费构成、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尤其应注明原件or复印件)、页码(建议用第X页,共X页的形式)等;

(2)笔录的每页内容均应当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并捺印;

(3)笔录的最后一页,除签字捺印外,还应标明时间、注明“以上内容属实”等类似声明。

02 工作过程留痕

法庭之上,证据为王,律师比任何行业都清楚证据意识的重要性。而工作过程留痕,正是证据意识的体现。

工作留痕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工作习惯。

首先,工作留痕可以证明自己的工作内容,避免当事人质疑律师收钱不办事。以办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为例,律师可能需要花费的工作量就能包括梳理案件事实、起草法律文书、整理证据材料、办理财产保全、协调法院立案、参与庭审活动、整理代理意见等等。

但是因委托人并非行业内人士,其对于律师需要花费多少工作量没有一个明确概念,其所能感知到的往往是何时立案、是否胜诉等表面问题。

就像47分钟录音里提到的,郑爽认为赵律师啥都没干,诈骗了他们300万律师费,结果税务局小哥反而变相为赵律师作出澄清:该律师团队光来税务部门便有五六次之多。

其次,工作留痕更能够保护自己,应对潜在风险。笔者身边曾有一律师接收了证据原件,用完后及时给客户送回,结果过了一段时间客户再次跟他索要原件。此时,如果该律师拿不出交接证明,很难说清证据原件是否归还,莫名其妙背了口大锅。实践中,律师的日常工作记录、沟通记录、会议纪要、任务进度、材料交接等情况都应当留痕,书面、微信、邮件等形式皆可。

03 严禁虚假承诺

律师对于法律问题,可以进行分析、解答、论证、预判,但是唯独不能对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一)以误导、利诱、威胁或者作虚假承诺等方式承揽业务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虚假承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实务中,很多法律咨询公司的销售或者不负责任的律师为了揽案,不切实际地作出承诺,由此引发了大量的投诉件,久而久之对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都是一个打击。

04 禁止违规收案收费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对于律师违规收案、收费的行为作出了列举,包括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等。

现实中,很多小所为了避税或者某些律师为了规避律所提成,存在大量私下收案、收费后不开发票的情况。但随着国家金税四期全面上线以及税务稽查常态化打击的延续,全国各地律师事务所的虚开发票、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的案件屡见不鲜。如果不开具发票,一旦当事人向司法局投诉,可以说一投诉一个准。

笔者认为,做律师应当行稳致远,切莫因小失大。笔者所在地的司法局公布的典型案例系列中,有一则案例便是某律师打赢了官司结果却退了全部律师费。

该起案例中,律师在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中履职尽责,案件结果非常圆满。唯独没有给当事人开具发票。结果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以后,高兴之余转头便通过向司法局投诉的方式,要求律所全额退费。后来该律所为息事宁人,只得退款了事。

05 合规签署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影响司法机关依法办理案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的;……”

法律服务实质上是委托合同关系,律师的代理权来源于当事人的明确授权。因此,确保授权委托书系当事人亲笔签字、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我们开展法律服务的基础。

前段时间,北京某律师便因未核实当事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当事人签署起诉状,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罚款人民币2万元。

现实中,上述案例屡见不鲜。例如,47分钟录音事件中,郑爽便以相关文件未经其本人签字为由试图否定赵律师的代理权限。此外,实务中往往还有当事人朋友以当事人的名义委托,并代签授权委托书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家属以当事人的名义委托,并代签授权委托书的……因此,掌握下列正确签署授权委托书的姿势,至关重要:

(1)坚持所有授权委托书必须由当事人当面亲笔签署,不接受他人转交的授权委托书;

(2)如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亲笔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公章;

(3)如当事人确实无法面签,应通过一镜到底视频的方式验证取得授权;

(4)谈话笔录中应明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事项应当明确注明,避免超越代理权。

总之,律师的执业风险再如何强调都不为过。希望新的一年每位律师都能珍惜红本,远离奇葩。同时,愿每一位律师的执业之路都能顺风顺水,规范执业,在合规的前提下实现暴富。

从“郑爽47分钟录音”事件看青年律师的执业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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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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