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拟调整

4月10日,笔者从清远市卫生健康局获悉,日前,该局就《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24年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对2023年9月到期的《清远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2018年修订版)进行了修订完善。公示期从2024年4月8日-2024年5月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通过书面、邮件、网上留言等形式向清远市卫生健康局提出意见和建议。

根据《办法》,奖励对象包括新增对象和历年对象。其中,新增对象指符合《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规定的每月奖励对象。包括:

1.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

2.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居民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参照本办法享受每月奖励。(1)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政策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2)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的(包含再婚家庭中,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一方);(3)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奖励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3.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居民中,已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特殊家庭成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参照本办法享受每月奖励。奖励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历年对象指符合《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确定的一次性奖励对象,包括以下两类人:

1.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2)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

2.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1)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2)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

《办法》提出,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父母,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办法》指出,新增对象奖励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历年对象中,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无单位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户籍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籍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办法》同时明确了奖励金支付和发放方式、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等内容。

【整理】黄剑琴 贺欢

【来源】清远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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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拟调整

【作者】 黄剑琴;贺欢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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