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律师就有关“强迫、组织卖淫罪”相关重点问题的研讨录

田律师,最近几年,打击卖淫嫖娼的风气似乎所有强化,公安机关对此的侦查管控力度日渐增强,最近我们接到了若干有关“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案件,借此机会我们不放把组织卖淫罪这个罪名深入研讨一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八节专门组织了一章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罪名和量刑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 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对妇女进行猥亵活动;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在任何场所或者利用网络进行淫秽表演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 刑法 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我列举这些法律条文的目的就是告诉大家:相关卖淫犯罪,在我们国家是重罪,也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为此刑法给予了相当重的量刑评价。比如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法定刑起点就是五年以上,情节严重的就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涉嫌特定严重犯罪还是累积评价,可谓是对此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一直都非常严厉,这是需要大家接触到此类案件也保持谨慎态度。一句话“重罪+重罚”。

田律师就有关“强迫、组织卖淫罪”相关重点问题的研讨录

刑法第八章这个章节,目前涉嫌罪名最多的还是组织卖淫罪吧,我们就从这个罪名谈起吧?

答:好的,我们先看看刑法的规定,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目前组织和强迫卖淫罪,法定刑最低就是五年以上,这还是一般情节,如果出现法定的严重情节,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其中,涉及未成年卖淫的从重处罚。

田律师,我看刑法专门强调了一款,那就是针对【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其实也宣告了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数罪并罚是可以判处死刑的,可以这样理解吗?如果【协助组织卖淫罪】也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会如何处理呢?

答: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绑架都是有死刑的,所以你的理解是对的,单独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最高刑就是无期,数罪并罚可以冲到死刑。【协助组织卖淫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如果也涉及上述行为,法律现在定义为共同犯罪,比如一个人涉嫌【组织卖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那么这个协助组织卖淫的就构成了【组织卖淫罪】和【故意伤害罪】共犯,这样就突破了【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独立性了。这样子,也会突破最高十年的刑期。

田律师就有关“强迫、组织卖淫罪”相关重点问题的研讨录

田律,组织卖淫罪,啥叫组织呢?如何定义呢?

答:我总结一下:【卖淫人员3人以上+控制管理卖淫人员和卖淫行为=组织】

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强迫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控制和管理多人【3人以上】从事卖淫是本罪的本质特征,是本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主要区别。

“控制”包括对卖淫人员的控制和对卖淫活动的控制。限制卖淫人员人身自由,限制或者禁止卖淫人员与外界进行联系,扣押证件、扣留行李、财物等卖淫人员物品,使得卖淫人员不得不持续卖淫的,属于对卖淫人员的控制。

“管理”是对卖淫活动进行指挥、安排、调度、指派、卖淫人员对何时卖淫、向何人卖淫、如何收费等卖淫事项无自主决定权的,属于对卖淫活动的变相控制。

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一条 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

司法解释更加明确了组织卖淫者是否设置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规模大小,不影响组织卖淫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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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律师,组织卖淫罪也有两档量刑情节,一般情节和严重情节,法律上如何界定严重情节呢?

答:(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  

(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力不好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三)组织境外人员在境内卖淫或者组织境内人员出境卖淫的;  

(四)非法获利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造成被组织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节之一,也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情况。

反之,没有出现上述情况,或者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就是一般情节,那就是10年以下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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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律,根据我们的检索报告显示,目前组织卖淫取保率是相当低的,究其原因是啥呢?

答:取保的用意是针对一些轻罪和不适合羁押的情况作出的,而且还要充分考虑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问题,那你就说,黄赌毒犯罪,一直是我们国家治理的重点,你见过毒品犯罪、涉赌犯罪取保的几率高吗?仅仅从法律的角度看,社会危害性很大这个问题就阻挡了取保候审的成功率,这也是非常容易理解的现实问题,另外,我们刚才说了,组织卖淫罪等相关罪名是啥?重罪重罚,故而取保难,缓刑难,也就不难理解了吧。

田律师,组织卖淫活动的多发单位经常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本罪可以成立单位犯罪吗?现实中,也有总公司或者控股股东管控卖淫人员,支配嫖资等行为的情况,我看都是认定的自然人犯罪。

答: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组织、强迫卖淫罪或者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也就是说,目前,涉卖淫罪名,只针对自然人进行定罪处罚,不构成单位犯罪。

明白了,看样子,单纯看法条不结合对社会政策的深度理解,有时候操作司法实践还是维度不够,难怪司法实践经验那么重要。

答:都是一个过程,经历多了就好了,正所谓,读千卷书,行万里路,躬身实践还是有好处的。下个专题我们就强迫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进行做个研讨,今天我们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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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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