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李登去年17岁,在县城的玻璃厂做临时工,每月有3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县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李登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900元钱从张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登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李登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张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张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李登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李登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李登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李登和张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李登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9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张某有收取李登9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李登交付彩电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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