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律服务产品化的批判

2000年司法部印发的《律师事务所社会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司发通﹝2000﹞100号)以来,全国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通过改制走向社会化、市场化。随着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律师队伍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律师队伍对自身的定位并不是很清晰。《律师法》对律师的定义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同时要求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可见律师的根本任务是“三个维护”。而现实中,律师认为法律服务市场化,律师事务所成了市场经营主体。

律师事务所到底是不是市场经营主体呢?显然不是。市场经营主体,理论上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取得营业执照,从事营利性活动。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执业许可,并不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约束,而是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批。

法律服务能不能够成为产品呢?显然不能。服务与产品可以成为商品,但法律服务并非就是的商品。商品是为了出售而生产的劳动成果,人类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品的基本特征是劳动产品。

律师从事的法律服务,并非用于交换,而是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满足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不是用于简单的交换,而是通过服务,为当事人取得合法权利或减损利益。律师服务更不是产品,一是产品与服务本身就是组成市场商品的两个不两概念,产品是可视化的,服务是可体验的。法律服务不仅仅是可体验的但结果并不是十分明确,如医疗服务,通过医院的诊治,身体恢复健康,作为服务对象仅仅是对健康的体验,却不会有一个很明确的标准;再如电影院看电影,观众通过观赏电影得到精神上的体验,但却没有明确的体验标准。但法律服务,往往最终会有从此明确的结果。如判决书、调解书、合同的成文、法律意见笑提供给客户的有明确的结果。

把服务与产品混为一谈,本身就是个谬论。服务是服务,产品是产品。产品往往是通过劳动产生的产物,但消费者或需要的单位与个人选择;服务是通过一方劳动,给予消费者精神与身体上的享受和体验。把两种不同的东西混同,不成了商品的怪胎。

法律服务不是商品,更不可能成为产品。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并因此获得报酬,但并不能够把获得报酬即确定为商业活动。律师及是律师事务所不是市场主体,而是服务于社会名包括市场主体的是社会工作者。

我们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真正的意义在于社会公平正义,而并非通过提供法律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商人。

律师不是商人,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天使。如果法律服务成为纯粹的商业化,把法律服务当成产品,那第律师行业将不需要取得执业许可,谁都可以成为这个市场主体。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4-18 02:34
下一篇 2024-04-18 03:04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