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实施,合同的订立有新变化了

2020年已经进入了倒计时,万众瞩目的《民法典》也即将实施,《民法典》中对于合同的规定较《合同法》而言具有一定的变化,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合同订立的相关问题的变化

一、合同订立方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民法典》增加规定了可以以其他方式缔约,使合同订立的方式更为丰富,符合现实需要。

二、互联网交易合同成立时间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明确了互联网交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明确了电商交易合同成立时间。

三、增加预约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规定,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四、完善格式条款制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明确,对于未尽说明义务的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格式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做出进一步的明确:当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时,该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实施,合同的订立有新变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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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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