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32条:同住者的继受租赁权

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下: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本条是关于承租人死亡后,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继受租赁合同的规定。

关于本条,我们注意到如下几点:

一、继受租赁以保障基本生活和经营活动的稳定性为目的,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认定标准较为严格。

二、共同居住人和共同经营人继受租赁合同仅限于房屋租赁,且以租赁合同有效,租赁权存在为前提。

三、共同居住人仅限于自然人,自然人的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宣告死亡,该自然人可以是承租人的亲属,也可以是具有其他社会关系的人,如未婚同居者。

四、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经营人决定继受租赁合同的,应当在承租人死亡后,将决定继受合同的事实以适当的方式通知出租人,但无需另行签订合同。

五、共同居住人或共同经营人行使合同继授权的,无权变更合同内容,否则承租人有权拒绝其继续承租,该继受权也不能转由第三人行使。

六、继受租赁合同属于权利义务的概括继受,如承租人生前存在违约行为的,出租人可以主张继受合同的主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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