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障、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几点思考

2020年7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工作的通知》(登注函字【2020】157号)第1条规定:“律师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承诺书,可以进行书式档案登记资料查询。”依据《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5条第3款规定,“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意思是自2020年7月13日起,律师凭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承诺书可查询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

该查询档案资料规定无疑是继调查令制度推行后的又一与时俱进的进步,是保障、便利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又一重要规定和实务举措。我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正是在听取了广大律师呼声、工作人员意见、建议,在正视、理解了律师调查取证的不便与困惑而作出的修订规定。龚国栋律师为此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拍手点赞!也希望国家多个行政主管部门学习借鉴该规定,并以此为契机多部门联动,在婚姻登记、车辆、房产、土地查询等方面继续放开,取消律师查询一定需要法院的立案证明材料或者需要被查询人房屋的准确门牌号等不合理的硬性规定。进一步理顺工作流程,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降低行政、司法资源的浪费,建立行政、司法、当事人协调运转的良好局面。

首先,我们来说一说改进之前的不便。《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该规定只明确了,律师代理诉讼活动查询,而未明确规定律师代理非诉活动可以查询。这无疑对律师查询的条件作了限制性规定,工作人员也据此不接受没有持有法院立案证明的律师进行查询,不利于执业中律师全面业务的开展及顺利进行。原来先立案后查询的做法,也导致了律师工作中后续可能产生变更、追加被告、变更诉讼请求等,无疑增加了律师及法官工作量,无谓的消耗了时间、精力及相关资源。

其次,查询相对方的企业登记信息,往往是律师开展业务的基础性工作,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活动都要涉及,是必须要了解、而不是可有可无或无关紧要的,因为查明事实、调取证据永远是律师实务工作的第一要务。诉讼与非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化解风险,解决争议,保障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当事人科学决策提供高效和最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保障律师顺利查询相关登记信息,符合律师前述依法办事的根本目的。

再次,律师证、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承诺书等文件及程序性规定,已足够约束了律师依法查询并用于合法目的。如被查询主体信息因为不正当地泄露或使用,作为律师职业群体自然知道违反该规定而可能产生的民事、行政、刑事相关法律风险。

最后,该修订规定必将受到各方尤其是律师朋友的欢迎,符合执政为民、司法为民理念。也再一次说明了只要虚心听取广大法律业界(包括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律师业界)心声,关注理论困惑、实务难点,群策群力,多方联动,真正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我们的法治一定会与时俱进、日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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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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