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产生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其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如果双方的债务基于两个甚至更多的合同产生,则即使双方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也不产生同时履行抗辩权。其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即双方所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但这种对价并非经济上完全等价,当事人取得的财产权与其履行的财产义务之间在价值上大致相当,即可以视为“等价”;

2、须是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必须是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履行不符合约定包括瑕疵履行即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和部分履行即交付的标的物在数量上不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但这种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当限于“相应的”的范围,即与请求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部分对应的部分。

4、必须是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假若对方所负担之债务已经丧失履行的可能性,则同时履行之目的便不可能实现。于此情形,应当依据法律关于合同解除之规定,径行解除合同,而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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