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撤诉处理后再起诉或上诉的如何处理?

【问题】

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行起诉或上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解答精要】

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再行起诉或上诉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不予立案,特殊情况除外。

【具体阐释】

“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诉讼真实意思一致,其法律后果亦应一致。撤诉,是指当事人撤回已经成立之诉,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行诉解释》第60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法律后果,即“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对照“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既然已经启动了行政诉讼程序,就有义务按时到庭。如果当事人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虽然表面上当事人并没有撤回起诉的明确意思表示,相反,有的当事人明确要求坚持诉讼,但却能够反映出其消极对待诉讼权利甚至拒绝法庭裁判的心理状态,其诉讼行为已经能够明确体现其对漠视诉讼和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据此,法律“推定”此种情形下当事人的诉讼意思等同于“撤诉”。人民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后,其法律后果与准予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也应等同,即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

关于“按撤诉处理”的适用主体范围,第一,不仅适用于原告,还适用于相当于原告诉讼地位的一审第三人。《行诉解释》第79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因为第三人是参与到他人诉讼中来的,如果第三人出现关于原告“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时,也应由第三人承担相关法律后果,不影响案件审理的进程。据此,如果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类似于原告,当其出现上述情形时,人民法院可按其撤诉处理(如果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类似于被告,当其出现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第二,不仅适用于一审,还适用于二审中的上诉人,再审复查以及再审程序中的再审申请人。如果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出现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形,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2号)第8条第1款“二审或者再审期间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处理,即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在上诉审、再审程序中,如果存在关于原告“按撤诉处理”的法定情形时,可以适用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按撤诉处理后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就原行政行为再行提起行政诉讼的,属于基于不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予立案。

(撰稿:王雅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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