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违约,法院支持原告追讨借款本金及律师费

基本案情

原告冯XX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3538元;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支付的律师费4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30日,两被告(夫妻关系)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之心,借给两被告43538元,被告出具了第一份借条。该份借条载明两被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43538元,被告须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本金全部结清。到期后两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在原告的要求下出具第二份借条,该份借条载明2021年6月22日已归还部分欠款10000元,剩余欠款33538元现承诺于2021年7月31日归还至少23538元,剩下金额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分期还清。2021年7月31日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归还欠款,两被告多次推托,至今未还款,并表示无法归还欠款了。

被告杨X、黄XX庭后共同辩称:我方确实有欠原告钱,之前双方是好朋友所以没有写借条,后面已补签欠条,而且款项是杨X借的,当时黄XX将名字也一起写在借条上,就当作是两人一起借,因为做生意资金断裂的原因,没有钱还给原告。

债务人违约,法院支持原告追讨借款本金及律师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杨X与黄XX为夫妻关系。冯XX分别于2020年8月15日、9月23日、10月7日通过微信向杨X转账4700元、10000元、2900元;于2020年9月10日通过支付宝向杨X转账20000元。

2020年7月24日,杨X通过微信询问冯XX“你现在可以帮我朋友刷个单吗”并向冯XX发送淘宝商品截图,冯XX于当日向杨X发送购买截图(显示实付款5938.55元),并回复“OK”。

2021年5月31日,杨X出具《借条》,载明:由于公司应急周转,于2020年6月30日亏欠冯XX435**元;经双方协商,债务人必需于2021年6月30日前将本金全部结清。债权人因为追偿此债务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或者其他损失,由债务人承担。

2021年6月30日,杨X与黄XX共同出具《借条》,载明:因公司资金紧张周转,于2020年7月24日通过支付宝及微信转账向好友冯XX借到43538元,于2021年6月22日已还部分借款10000元,至今欠款金额为33538元。现承诺于2021年7月31日前归还23538元,剩下金额承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分期还清。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约方承担。

冯XX主张其因本案产生律师费4000元,并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

债务人违约,法院支持原告追讨借款本金及律师费

本院认为,冯XX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冯XX向杨X、黄XX出借案涉借款的事实,冯XX与杨X、黄XX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杨X与黄XX取得借款后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冯XX主张杨X、黄XX偿还借款本金余额33538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冯XX主张杨X、黄XX支付律师费,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X、黄X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清偿给原告冯XX借款本金33538元;

二、被告杨X、黄XX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冯XX律师费4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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