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辩实务 ▏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违法

刑辩实务 ▏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违法

董建林 经济犯罪侦查与辩护实务 2024-04-07 10:23河北

刑辩实务 ▏看守所拒绝律师会见违法

近期,我在办理一起涉嫌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本案有一定的特殊性,前期系监察委介入、公安机关主办的案件。现嫌疑人家属委托本案已到起诉阶段,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却被看守所拒绝,原因是本案在系统中显示属于必须经过办案机关允许才能会见的案件,需要律师拿办案机关的函件才能会见。我推测是嫌疑人在羁押看守所期间,被办案机关设置成被允许才能会见的情形,看守所就按照办案机关的设置遵照执行。

向看守所提出

本案看守所不能拒绝律师会见

其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除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类案件,还有一类经批准才能会见的案件事“重大贿赂案件”。为衔接《监察法》,《刑诉法》已做修改,在条文中去掉了“重大贿赂案件”。当然,由于《监察法》并未提供律师介入的法律依据。所以律师在监察阶段完全无法对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进行会见。依据上述规定需要允许才能会见的三类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案件。本案涉嫌的罪名系职务侵占案、挪用资金案,不属于三类案件的任何一种,因此本案无论是办案机关设置不允许会见,还是看守所盲目遵循办案机关要求,都涉嫌违法限制会见,都属于侵害嫌疑人法定获得辩护的权利,都属于侵害律师会见权。

其二,本案已经进入起诉阶段,即便是以上三类犯罪都不应当限制会见,以上三类犯罪限制会见仅限于侦查阶段,何况是普通案件。

对于是否属于被允许才能会见的情形

看守所负有审查义务

看守所在羁押前应尽最基本的审查义务,不应盲目遵循办案机关要求。办案部门与看守所是两个独立部门,各自有各自的职责,对于办案机关的限制会见的要求,看守所应尽基本审查义务。一是要审核本案所处的刑事诉讼的阶段,二是要审核是不是规定的限制会见的三类犯罪。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看守所才能按照办案机关要求限制会见。否则,看守所应当拒绝办案机关违法要求。反之,看守所也构成侵权和违法。

在我的坚持和沟通下,看守所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律师完成本次会见。

下一篇我们讲一讲遇到侵犯律师会见权的情况如何解决,敬请期待!

董建林律师: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中国法学会会员,原任职于某省会经侦支队,省监察委专案组成员,省警察学院经侦系特聘讲师,原上市公司监察副总监。现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刑委会委员。其在职期间办理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数十起,在经济犯罪案件、刑民交叉案件、金融犯罪案件、公司及企业家高管涉刑领域有丰富经验。董建林律师执业以来帮助多位企业家成功化解刑事风险、在多起经济犯罪案件当中取得不予立案、撤案、不批捕、不起诉等良好效果。主讲课程:《企业及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与化解》、《企业涉税刑事风险》、《银行从业人员刑事风险防控》、《经济犯罪案件报案律师实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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