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称风险代理的律师费也可由败诉方承担

法制日报-法人网6月10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贵耕)日前,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债务人(被告)云南城投昆明置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债权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支付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判决书对案涉《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律师风险代理费,明确可待实际发生后(即风险代理费实际支付完成)另行主张。

法律人士指出,该判例具有突破和示范意义。

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兴成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判例的意义在于,支持败诉方替胜诉方承担为实现债权而需要承担的律师费,鼓励合作方诚实信用,增加违约者的违约成本。最高人民法院还为各级法院澄清一个事实,当事人向律师事务所事先固定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是律师费,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的律师风险代理费也是律师费。

稿件编审:贾宝元 编辑:新媒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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