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推定

法律中充满了必须做出二元判断的情况:对或错,真或假,无辜或有罪。许多西方国家的法庭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举证责任由原告而非被告承担。几乎所有国家都已经废除了与之相反的“有罪推定”原则,这种做法必然导致更多的假阳性和更少的假阴性结果。然而,有一些现代国家更倾向于有罪推定,而非无罪推定。比如,日本刑事司法系统的定罪率为99.9%,其中大多数定罪都以供认作为依据。相比之下,2017—2018年,英国皇家法院的定罪率为80%。日本的高定罪率是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统计数据,但日本警方真能做到在每1 000起案件中抓到999起的犯案者吗?

这种高定罪率部分归因于日本警方采用的苛刻的讯问技巧。他们可以免责拘留嫌疑人3天,可以在无律师在场的情况下审讯嫌疑人,并且不需要做面谈记录。这些强硬的审讯技术是日本法律制度的产物,通过认罪确定犯罪动机是做出有罪判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由于上级向审讯人员施加压力,要求审讯人员在做实际调查之前先获取口供,这使得情况更加复杂。在日本,许多嫌疑人似乎愿意自行认罪,以避免审判带给他们的家人的耻辱,这使得警察的工作变得更容易。近期有4名无辜人员因恶意网络威胁罪被捕,这凸显了日本司法系统中虚假供词之风的盛行。在真正的行凶者供认其罪行之前,两名嫌疑人已经被迫做出虚假供述。

日本倾向于有罪推定,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例外情况。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地区,无罪推定的支持者众多,以至于它被列为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中的国际人权之一。18世纪的英国法官兼政治家威廉·布莱克斯通甚至对无罪推定做出了量化叙述:“纵使有10个有罪之人逃脱了法律制裁,也比一个无辜者被判有罪好。”这种观点使我们坚定地站在假阴性阵营中,使那些可能犯了罪但却不能被证明有罪的人逍遥法外。即使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罪,除非这些证据能使陪审员或法官毫无疑义地信服,否则被告往往也会被释放。而在苏格兰的法庭上,还存在第三种裁决,即使只是名义上的,也能降低假阴性的比例。如果法官或陪审团不太相信被告是无罪的,但也不足以认定其有罪,就会做出“未经证明”的判决。在这些案件中,虽然被告被判无罪,但判决本身也没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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