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劝阻吸烟却被索赔?法院判了

近日,区法院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孕妇李某及其父母周某、李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费等人身损害费用的诉讼请求。

2023年6月的一天,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周某在合川区一茶楼进行棋牌娱乐,李某因怀孕无法忍受烟味,让邻桌的刘某某别抽烟,刘某某认为李某无权干涉,双方发生口角,李某伸手夺烟,双方进一步发生抓扯,周某见状也参与拉扯,后在周围群众和李某某劝解下分开。

本次纠纷造成原告刘某某头肩局部压痛,右肩软组织受伤等损伤,被告李某腹部压痛,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

因刘某某认为李某及其父母周某、李某某的行为严重侵害自己的身体健康,并造成经济损失,遂诉至区法院。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正确评价本案的是非对错与法律责任,不仅要全面完整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制定初衷,更要充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首先,对公众场所吸烟行为进行劝阻不具有法律上的违法性。《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茶楼未设置吸烟区,其室内区域应属于禁烟区域。

其次,孕妇及胎儿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公民的生育权既是基本人权,也关乎国之大计,女性就其因孕育生命而展现的脆弱和敏感,有权要求全体社会成员更多的怜惜和包容。

最后,被告的劝阻行为具有不容忽视的情感动力,并未超过法律、道德对保护孕妇及胎儿身心健康的容忍限度,其对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也远未达到原告的暴力抗拒行为给孕妇及其胎儿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

因此,区法院结合案件事实、法理和情理,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劝告原被告双方遇事应冷静处理,合理妥当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春雪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案中,原告刘某某明知被告李某有孕在身仍坚持吸烟,且在面对被告李某的合法自助行为时以暴力相抗拒,既违背禁烟相关法规,又违背善待孕妇及胎儿的公序良俗,其行为应当受到道德与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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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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