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况欠债可以不还钱!

用户提问:

2016年4月1日,小明向小王借款3万元,小明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于2017年10月1日前归还借款。然而,借款到期后,小王一直没有找小明要钱,小明也没有主动找小王还钱。2020年12月3日,小王想起小明还欠自己3万元,于是要求小明还钱。请问,小明需要还钱吗?

律师回复:

中国有一句古话叫“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了人家的钱不管过了多久都应当偿还。然而,《民法典》却规定了与此精神相反的一种制度,即诉讼时效。所谓诉讼时效,就是指债权人必须要积极主张权利,如果债权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那么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就有权不履行债务。

具体到本示例,2016年4月1日,小王将钱借给小明后,小王对小明享有3万元的债权。2017年10月1日,借款时间到期,小王有权要求小明返还3万元,小明未归还借款,意味着小王对小明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从次日开始起算。

如果小王在2017年10月2日到2020年10月1日期间,从来没有要求小明还钱,小明也从来没有主动向小王还钱,那么到2020年10月1日,小王的3万元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小王以后再找小明还钱时,小明就可以主张诉讼时效已过,其不需要继续还钱。

但是如果诉讼时效届满以后,小明主动提出要偿还小王3万元的借款,那么小明事后不能反悔,小王又可以找小明要钱了。如果小王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经要求过小明还钱,此时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并且产生重新起算的效果。

民法典规定,这种情况欠债可以不还钱!

法律依据: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188条

来源: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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