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1】(2023)沪0113民初6535号

原告与被告均系上海市宝山区XX路XX弄XX号小区业主,双方因楼层漏水产生纠纷。2022年4月9日晚,被告在该微信群中发言“我付完钱以后,一直心里憋屈。后来我就拉黑了,我想你家以后再漏水别来找我……他是属于那种喜欢摆官腔的人。再有下次估计我老公是忍不住了的,在他楼上,都怕被殃及……”。随后将拍摄的原告家的照片发布到群内。部分小区业主在微信群回应“我们江苏怎么会有这种傻逼的……弄他,能动手就不瞎逼逼,搞他一次就老实了……”。原告认为,被告发表的上述言论侵害其名誉权,故涉诉。

原告朱某诉请: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当面道歉并录制道歉视频,并在微信朋友圈、原告业主群公开向原告发布道歉声明(道歉声明不少于15日,每日发布一次)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名誉权系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讨论双方纠纷,综合对话来看,虽然被告发表的言论导致部分业主有少量不文明用语,但结合上下文理解,并未达到侮辱原告人格的程度,不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严重后果。因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2】(2022)新0103民初8043号

:134********手机号实名登记在被告成某名下,该手机号实名注册微信号(以下简称案涉微信号)与抖音号219****610。2022年5月21日,案涉微信号朋友圈发布原告鲍某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以及鲍某申请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书的图片并配有辱骂文字。同日,抖音号219****610发布上述同样图片并在图片表面配有与上述大致相同的辱骂文字且内容增加咒骂内容。2022年5月21日,案涉微信号与原告鲍某的相同好友将上述微信朋友圈内容截图发送给原告。

另查明,2022年5月23日,原告鲍某对219****610抖音号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截止本案庭审当日,案涉微信号及抖音号上述内容均已删除。

原告鲍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证据保全公证费2000元;

4.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调查费1000元;

5.本案诉讼费、邮寄送达费由被告负担。

【法院裁判】

一、被告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信朋友圈公开向原告鲍某赔礼道歉,发布时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告本判决判项,公告费用由被告成某缴纳;

二、被告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鲍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三、驳回原告鲍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诽*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中,被告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附有原告与他人专利权纠纷图片及辱骂性文字,导致原告名誉受损,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故被告成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法院对此予以认定。因庭审中经查看,案涉微信朋友圈及抖音号内关于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相关内容已删除,故法院对原告停止侵害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表的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言论,存在被朋友转发可能性,即其受众远非朋友圈内成员,此从原告鲍某在非被告微信好友情形之下而能得知侵权事实可知。故原告要求被告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公开道歉的方式消除影响之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在微信朋友圈、抖音号中发表的辱骂、咒骂性言论会引起他人对原告的负面评论,从而对原告正常生活及精神状态造成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结合被告侵权行为方式及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另,原告鲍某主张的公证费用、律师调查费用并非侵权行为产生的直接损失,故对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律师评析】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行为人行为违法、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来认定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

1.存在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有三种:

侮辱、诽谤行为和公布他人隐私。侮辱行为是以语言、文字或动作贬低他人人格的行为,使用侮辱性的言词,使名誉权受到损害的文字侮辱行为;诽谤行为是通过发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往往表现为无中生有、捏造虚假事实或因听信一面之词妄下结论造成对受害人的诽谤;公布他人隐私是未经他人许可泄露他人个人隐私以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受害人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名誉的核心是一种社会评价,因而名誉受损的事实应以是否造成受害人受到否定性社会评价为依据。公民不得对他人作出贬损性、不实和揭露隐私的言论,而新闻报道的功能是对广大受众进行宣传教育,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因此,侵犯名誉权的事实认定,需结合发布的内容是否会降低社会评价来判断,本案中,骗子租房不给钱,广德怎么会有这样的人渣”的言论,对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3.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所谓过错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起某种不利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不利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侵权人明知其言论的发表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存在泄私愤、侮辱等主观恶意。

4.侵害名誉权行为与名誉受损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必须是因为侵权人的行为造成的,要求侵权人发布的内容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损害结果并不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当然就没有理由让行为人承担责任。侵权人在抖音平台发布的言论,引发较多网友的阅读、点赞和评论,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直接原因便是侵权人视频和文字内容的发布,侵权结果的造成与侵权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须注意的是,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不以权利人主观感受为准,应根据社会一般大众的评价予以客观判断,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是否对权利人的评价显著降低。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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