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隐瞒精神疾病史,发病后不肯离婚,律师这样建议……

10月17日,河北青年报与石家庄市司法局、12348司法行政热线联合创立的“百人法律服务团”,举行了第316期接听读者热线活动。活动中,婚姻家庭问题成了读者关心的热点。

针对其中的典型问题,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的郭大有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答。

问法

妻子怀孕后 丈夫才知其患有精神疾病

活动中,读者马先生拨打热线“问法”时说,他与妻子杨女士结婚半年多了,两人婚后不久妻子便怀孕了。

怀孕期间,杨女士突然发病。在她发病两次后,马先生才知道妻子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马先生说,对于这一病症,婚前妻子对自己进行了隐瞒。

马先生认为,自己的妻子存在严重欺瞒行为,并且这一疾病会对未来的家庭生活造成巨大压力,他不想再延续与杨女士的这段婚姻了。

“我怕孩子出生后会遗传这个病。真要是这样的话,这个孩子生下来对谁都不好。可是她(杨女士)不肯离婚,而且表示要坚决生下孩子。为这事儿我俩天天吵架,日子真是没法过下去了。”马先生咨询,在和妻子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情况下,自己应该怎么办?

释法

流产涉及人身权利 应当经过女方同意

针对马先生的问题,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郭大有律师做出如下解释:

首先,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杨女士正处于孕期,所以马先生不得提出离婚请求。

其次,杨女士患的是间歇性精神分裂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通过流产或引产打掉孩子,涉及杨女士的身体权、生命健康权等,应当取得杨女士本人的同意。

最后,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但是,对于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上并没有准确界定。

那么,间歇性精神分裂症是否符合婚姻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附件一”第3条的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推知,精神性疾病属于法院判决离婚的考察标准,并不属于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

郭大有律师表示,如果马先生坚持离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随着医疗水平提高,很多疾病不在难以治愈。夫妻间缘分难得,感情更是珍贵,希望马先生和杨女士珍视彼此,尊重婚姻。

■文/河北青年报记者张曲波

■编辑/张永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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