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老百姓觉得政府的征收决定违法,但又签了房屋补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还能不能就这个决定状告政府呢?接下来这个案子将告诉你答案。
上诉人
李XX
代理律师
王卫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9日,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作出《牡丹区2016-9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李某的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是牡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李某于2017年4月2日与住建局签订补偿协议,后来,李某认为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决定。
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是对自己的房屋补偿权益的处分,该处分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为前提;
(2)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决定对其权益不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对征收决定不具有诉讼利益。
综述,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律师介入,提起上诉
王卫洲、张沙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对“实际影响”的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作出判决,理由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是否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不影响李某作为被征收人的法定身份;
(2)涉案征收决定的作出导致李某的房屋被征收,李某被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正是征收决定的实施结果,涉案征收决定对李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李某对征收决定具有诉讼利益;
(3)李某已经就被迫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该补偿协议的效力处于不确定性,征收决定依然对李某的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
二审法院支持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原审法院以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对李某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是否合法正确。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如坚持认为征收决定违法,可在法定期限内对征收决定提起诉讼,而不能认为签订补偿协议后,征收决定不对被征收人产生实际影响。补偿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为了更好地推进房屋征收程序依法、有序、平稳进行,应当允许被征收人在对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保留异议权利的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其以签订补偿协议的方式先行解决补偿问题,以减少纠纷;
(2)根据涉案补偿协议的约定,在征收安置范围内选择购置房屋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用暂不用支付,作为核算被征收房屋与购置房屋差价的费用,而购置房屋需另行签订购置协议书;李某对补偿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并针对补偿协议提起了诉讼。
由此,涉案补偿协议因附条件尚未履行,李某的补偿权益还可能因为不签订购置协议书、补偿协议效力等原因处于无法实现或无法期待的状态,原审法院认为李某签订补偿协议后,房屋征收决定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裁定书
裁定如下:
一、撤销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7行初106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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