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最新标准

一、概念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法律以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救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的法律救济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是指人身损害赔偿义务人给予赔偿权利人的赔偿所包含的具体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最新参考标准及各赔偿项目计算方法

2022年5月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了人身损害案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城镇和农村计算标准,从2022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无论是城镇户籍还是农村户籍,在当地的计算标准都一样。赔偿权利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上述项目的赔偿金额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息息相通。

根据最新公布的数据,上海2023年人身损害赔偿所涉及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月平均工资、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如下:

(一)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

指标

2022年

全市居民

城镇常住居民

农村常住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79610

84034

39729

人均消费支出(元)

46045

48111

27430

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

2.0

1.9

3.1

人均消费支出比上年增长(%)

-5.8

-6.2

0.8

数据来源:2023年1月20日上海市统计局官网发布的“2022年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及消费支出”

(二)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计算方法

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医疗费

以实际发票为准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

上海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 ×误工天数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

参照误工费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者雇佣护工

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交通费

以实际发票为准

住宿费

以实际发票为准

住院伙食

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0元/天

营养费

20-40元/天

被抚养人

生活费

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

上海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计伤残赔偿指数)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

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丧葬费

上海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

(三)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伤残等级

赔偿指数

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一级

100%

50000

二级

90%

45000

三级

80%

40000

四级

70%

35000

五级

60%

30000

六级

50%

25000

七级

40%

20000

八级

30%

15000

九级

20%

10000

十级

10%

5000

死亡

1

50000

(四)残疾赔偿金计算方法:

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0年((1)60周岁以下,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2)60周岁-75周岁,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3)75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

(五)上海市人身损害案件根据案件事故发生时间不同,其计算标准也不相同,可分为三个时间段:

1、案件事故发生于2020年1月1日之前的人身损害案件,需要区分城镇和农村标准:

(1)城镇标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为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3年的数据是84034元,十级的残疾赔偿金为84034×0.1×20=168068元,死亡赔偿金为84034×1×20=1680680元;

(2)农村标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为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3年的数据是39729元,十级的残疾赔偿金为39729×0.1×20=79458元,死亡赔偿金为39729×1×20=794580元;

2、案件事故发生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人身损害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为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3年的数据是79610元,十级的残疾赔偿金为79610×0.1×20=159220元,死亡赔偿金为79610×1×20=1592200元;

3、案件事故发生于2022年1月1日之后的人身损害案件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为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3年的数据是84034元,十级的残疾赔偿金为84034×0.1×20=168068元,死亡赔偿金为84034×1×20=1680680元。

相关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十三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四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十五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一、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二、 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三、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来源:龚桂华 崔希凤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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