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收红包 法律如何定性

医生收患者红包到底如何定性?需不需要司法介入?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提到了医疗行业收回扣是需要刑事追究的,而收红包是否需要刑事追究却未明确提及。但是,通过近期某些地方司法部门的做法可以看出,司法部门并未停止对这一现象的刑事探索。笔者认为,从三个角度审视,不但便于医务人员在相关问题上知法懂法,也有利于相关司法探索及法律建设。

什么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见定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定罪的标准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而且要求这几个条件同时具备。

从医疗行业来说,医生在主体上可以划归“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职务上的便利指掌握的医疗资源,如床位、手术机会等。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一般是指给患者优先使用这些医疗资源的机会。

什么情况下收红包是犯罪

医生收红包后的反应可能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情况是提供优于其他患者的待遇,如提前获取住院床位、提前手术等;第二种情况是该怎么做还是怎么做,并没有特殊照顾患者。

很明显,第一种情况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更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如果再加上“数额较大”,那么收红包的行为就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了。而第二种情况,由于不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基本条件,而不能按犯罪处理。当然,这种行为会因违反卫生部门的相关规定,而受到有相关行政处罚。

可见,并不是所有的收红包行为司法都会介入。而且司法机关似乎也只是想制止而非制裁这一现象。至今尚未见到有医生因为收红包而获刑的新闻,这似乎可以反映司法机关的这个目的。

司法部门的实践与探索

2015年7月30日,沈阳网以《医生收1万元红包即判有期徒刑》为题,报道了沈阳市检察院对医患红包现象的一些观点及做法。“一些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主刀的权利,在对患者进行手术排期、病房分配时收取患者或患者家属的红包。还有一些医务人员收取医药厂家、代表的回扣。”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相关负责人说,医务人员的这种行为构成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第163条,收取受贿金额1万元以上构成犯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30万元以上)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信息表明,司法部门已经开始重视医疗行业收红包现象,也试图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一些问题。

虽然目前的司法解释未提及收红包是否需要刑事追究,虽然法律具有滞后性且不可能穷尽列举所有现象,但并不代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红包现象可以置身法律之外。

文/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业委员会主任、律师 冯立华

图/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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