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所合伙人公开陈述困境,资本介入律师行业,危害无穷

#头条家时光#

曾经,本号多次写过《从一律所的“综合管理制度”看,为何要反对资本控制律所》、《咨询案件6元、10元,还要抢…资本介入下的律师业内竞争残酷超过想象》等文章,讲明逐利资本正在以各种形式侵入到律师行业,具有不可估量的危害性。

本来只是赚取法律服务费用、法律规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律师行业,一旦以追究商业利益为目的的话,必将导致实际“经营”遭遇与法律职业设计本身产生巨大矛盾乃至巨大风险的结局。

果不其然,这两天,一女律所合伙人的一篇《这个律所最近发生的事儿,可能冲击中国律师合伙管理制度》文章,验证了烟语君的担忧,值得每一个律师从业人员审视自己的身边,是否均有这样的现实或潜在风险。(因为转发全文者已经“被删除”,也就不全文转发了,读者可以自行搜索了解。下图来自公开转发者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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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概括一下发文内容:发文的这位女律师,基于对律师主任的信任(还在某电视台有专栏节目、担任地方律协领导的主儿),以合伙人的身份加入了某律所。没想到,律所主任基于经济利益的考量,前些年大举进军不良资产行业,以律所和名下公司的名义,收购了大量不良资产,所需的资金也是以律所和名下公司名义高息筹借的。

本想待经济形势转好之后大赚一笔,可没想到等待的事情没有发生,却迎来了承诺债主们的高额利息无法填补。于是,“2023年3月,情况变得更加糟糕。据天眼查显示,律所与谭律师或者前文提及的韬云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在2023年就近20个庭审,均是合同纠纷。”

这些案件,律所主任自己出面与债权人一一达成了诉讼调解协议,这意味着,律所下一步就要承担偿款责任了。按照合伙制律师适用我国合伙制法律,合伙人需要对合伙组织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作为合伙人的女律师能不急吗?

眼下已经这个局面了,女律师却抽不出身了。因为作为成立律所最低要求三名合伙人的之一,她找不到下一个合伙人顶替自己,别说转所,就是退出合伙人都没法实现。律所债务缠身,哪个符合律所合伙人法定条件的资深律师,会跳进来给你去当合伙人顶雷啊?

女律师发文是感觉自己很冤枉,分明是律所主任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外购买的资产欠下的债务,为何要自己承担?究其原因,律师职业载体的律所,本身从法律制度设计和行业规章要求上,根本就不是为了经营目的而设立的市场主体,其性质是非法人合伙组织、律师执业的工作机构。

《律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法定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独资、与他人合资或者委托持股方式兴办企业,并委派律师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不得从事与法律服务无关的其他经营性活动。第五十三条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近些年,各行业都在内卷,各种资金的逐利性需求,开始无孔不入的寻找管理薄弱、有利可图的行业。号称可以为他人审查合法合规性、自身工作以“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律师行业,也成为了突破目标。律所管理的松散性、法律行业的便利性、律师收费的自由性,很契合某些行业的需求。

一些律师,特别是律所领导,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明知行业规则的限制,本着突破规则不出事就是本事的思想指导,积极跟资本结合起来,将律所推向了公司化运作模式。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不力、管理律师行业的专业性和担当性不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是重要原因。

为了突破和绕开律所管理制度的硬性规则,一些法律集团或是扩张需求的律所,以出资固定资产、提供收费优惠政策、拉拢律所领导等方式,兼并收购或出资设立控制一些小的律所。

控制的方式是,在合伙制律师设立律所管理委员会,凌驾于律所之上,突破《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这些包装成各种形式的人员,将律所的控制权掌握在少数几个人手中,甚至这几个人中很多都不是律所的合伙人和律师。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法律行业在资本的控制之后,就会向着不良资产催收、虚假商业宣传等方向发展业务,造成的结果是,这些律所管委会制定的律所决策及实施风险,却要律所、律所的合伙人承担。

有些小的律所领导,也有模学样不守本分,也可以理解成竞争需要下的“迫不得已”,纷纷通过开设法律公司或其他公司的名义,不再甘心只是从事法律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拉长产业链进军服务业的上游产业,投身不良资产收购催收等行业。

大家熟知的,近期湖南国内最大的催收公司被警方立案,其创办者就是出身于催收行业从业多年的律师,催收公司名下就有一家控资律所。上文中的女律师所称的遭遇律所,不过是倒在了资本化运作律所的路上罢了。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会议或者律师会议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者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决策机构。

可是,现在多少律所不是控制在律所合伙人会议手中?即便没有被资本控制,律所的控制权、律所的印章也是律所主任一人说算。律所、律所合伙人的命运,都系于律所主任一人决策。

本身法律规定就不是从事商业活动的律所组织形式,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制律所(特殊合伙制的律所,部分合伙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但设立需要1000万元)却主动或被动的被用于商业活动,不出现巨大的法律和利益风险才怪。

上文中的女律师,想要不承担责任,可以规避法律规定的无限责任吗?法条在那里摆着,法院能判出合伙律师不承担连带责任?恐怕很难!监管不力、风气混杂背景下,避免女律师遭遇唯一的办法就是,个人要眼睛放亮一些,及早的逃离这样的资本化运作的律所,起码不做合伙人。当然,觊觎跟着律所领导吃肉喝汤、不惧风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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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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