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媒体人杨延方被伤害案“法律研讨会在郑州举行

本报讯 知名媒体人、“郑州房妹事件”的爆料人杨延方被伤害案的法律进展一波三折:

2015年10月13日,在郑州市金水路中青大厦楼下,著名媒体人、“郑州房妹事件”的爆料人杨延方被4名男子(另有2名唆使者)实施暴力强推上车,意图非法拘禁,杨激烈反抗致使行凶者未能得逞,遂将杨殴击至重伤离去。

2016年8月份,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作为公诉方,将杨延方被伤害案的一个被告张超公诉至金水区人民法院。9月份,金水区法院就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超有期徒刑5年。杨延方的代理律师以事实不清,伤情鉴定不全面为由,提起了抗诉申请。获得检察机关的认可。金水区检察院于9月底重新安排了伤情鉴定,并正式提起了抗诉。

2016年9月底,著名媒体人、“郑州房妹事件”爆料人杨延方被伤害案法律研讨会在郑州召开。参加研讨会的有杨延方被害案件诉讼代理人常伯阳律师,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志超,河南多名知名法学家、刑事律师10名。还有闻讯赶来的北京和山东的律师。更有意思的是,房妹系列案的代理律师也参加了此次法律研讨会。另外参加案情研讨会的还有国内各大知名媒体调查记者10人,本地媒体记者10人。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杨延方被伤害案侦查不力、起诉漏人漏罪、审判更是定罪量刑失当,公民刑事诉权如何保证?这不仅仅是个案,这关于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这是记者群体、律师群体乃至所有关心社会进步的人都应当关注的。

参会的律师、记者一致认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孟猛律师指出,如果侦查机关终止对其他涉案人员的侦查,被害人杨延方可以向其要求出具终止侦查的文书,然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徐建民律师除坚持申请检察院抗诉的话,认为就案件事实,媒体还应深入进行调查;

常向民律师就本案的事实层面进行合理推导:被告人张超与被害人杨延方素不相识,无冤无仇,被人叫来后就立即实施暴力行为,为什么?是谁教唆他的?无论是叫他来的刘海超,还是康梦的母亲丁青玲,本案至少应有一个教唆犯;

张锦宏律师认为,无论本案抗诉结果如何,都应立即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会对查明案件事实有帮助。

前《南方都市报》深度部记者、大豫网副总编辑孙旭阳、《民主法制时报》记者杜涛欣一致认为应加强事实层面的调查,对这个影响巨大的故意伤害案件,媒体调查义不容辞,否则无法向公众交代。

法律研讨会就杨延方被伤害案的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重点对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探讨,认为这几个方面均可能存在着不可言说的猫腻。

杨延方在2015年10月13日被欧击后当即昏迷,身负多处重伤、多处轻伤和多处轻微伤,经抢救数月方才脱离生命危险。有证据显示4人参与非法拘禁和殴打,2人唆使,但该案批捕和起诉仅1人。

被害人共有多处重伤、轻伤和轻微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刑初字第533号刑事判决书,仅依据被害人头部的1个二级重伤,判决被告人张超有期徒刑5年。此判决,显然没有根据实际伤情确定基准刑、增加刑罚量,显然是重罪轻判。

被害人的律师和家属多次向警方、检察院和法院提出,为被害人的伤情和伤残作补充鉴定,以便确保法律的公平公正。但是,郑州公检法机关没有为杨延方的伤情做出补充鉴定。这有什么猫腻?

直到上周(9月25日),在律师和家属的多次要求下,检察院才要求公安部门重新做了伤情补充鉴定。

本案涉案人员共6人:被告人张超;犯罪嫌疑人张福宽(仍网上追逃);丁青玲、康梦、刘海超、陈军4人(被取保候审)。

庭审当天,犯罪嫌疑人张福宽仍在逃,仍在取保候审期的丁青玲、康梦、刘海超、陈军4人,作为被告人张超案的证人也无一人到庭。

被告人张超在伤害杨延方一案起什么作用?起多大作用?他具体是如何伤害杨延方的?事实不清,被告人张超的量刑难以服人?草草判决,又如何服众?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为:“2015年10月13日19时许,被害人杨延方因工资和培训证书的给付事项在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与金水路交叉口中青大厦与康梦、牛倩倩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张超、刘海超、陈军等人赶至中青大厦楼下,预谋驾车带杨延方离开,因杨延方强烈反抗,拒不上车,被告人张超将其从车门处旁边护栏处,将其上身撞在护栏,并踹其头部、身体。”

可见伤害杨延方的不仅仅是被告人张超一人,且被害人共有15处伤,在短时间(多人供述“很快”),且被害人杨延方拒不配合、极力反抗的情况下,不可能仅由张超一人实施。每处伤情是哪个行为人造成的?是哪个行为造成的?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均未查清。

根据案卷,张超供述现场多次有女的喊“打他,打他(指杨延方)”,还供述了是刘海超、陈军、张福宽(在逃)和他本人四人打伤的杨延方。丁青玲的丈夫康怀军(中石化郑州公司的一个处长)证实了伤害当晚丁青玲告诉康怀军伤害杨延方的事实。

可见,在本案有诸多尚需查清的事实。

本判决采纳被告人张超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建议从轻量刑,是不符合法律和事实的,是错误的。

根据案卷,被告人张超除承认自己动手外,也有其他涉案人员刘海超、陈军、张福宽等一起动手殴打被害人的供述,以及现场有一女的现场指挥“喊打”的供述。但刘海超、陈军、张福宽等涉案人员是如何动手的、“喊打”那个女的到底是谁?被告人张超自始至终没有说清楚,他承认了自己和他人殴打了杨延方,且对自己的殴打行为打了几下、跺了几脚及打和跺的部位都能清楚地供述,但为什么对他人的具体行为一概不清楚,相关供述一概笼统含糊,怎么能叫做“如实供述”?

庭审当天,从广州被抓获的日期、批捕的日期等数字,被告人张超均能准确、不假思索地说出。但对于法官、公诉人、代理人关于案发当天现场情况的提问,却均以不记得、记不清为由拒绝回答。这当庭的表现能叫“如实供述”吗?

所以,被告人张超的所谓认罪,是在其他涉案人员集中指向他的情况下他才认的。这样的认罪,有做“替罪羊”的嫌疑,根本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还原真相,不利于司法效率与正义,怎么能够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呢?

截止到现在,被告人张超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

即使法庭认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这一法定量刑情节成立,那么根据刑法规定,此条件也是“可以”从轻处罚,而非“应当”从轻处罚。如上所述,根据司法解释,法庭还应当调查并结合调查结果予以量刑。

被告人张超2007年犯过一次抢劫罪,2009年犯过一次故意伤害罪,其虽不构成累犯,但如此定罪量刑,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足以达到惩戒教育的目的,如此何以实现司法正义?又何以对社会负责?

据悉,涉案7人中,张超被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张福宽在逃,康梦、丁青玲、刘海超、陈军4人在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中被标注为“另案处理”。

据悉,“另案处理”属于司法实践中常遇到的一种情况,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一般适用于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在逃、现有证据不符合逮捕或送审要求,需要进一步侦察情况。

律师称,并未见到“另案处理”的相关材料。律师认为,由于目前关于“另案处理”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的欠缺,“另案处理”会产生诸多问题,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进行。律师和家属甚至担心,嫌疑人是在通过“另案处理”的方式逃避法律的制裁。

(本文来源:邓州门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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