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蓉·酌件 | 未成年借车撞绿化带身亡,家属状告借车者,律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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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蓉温馨提示:本期视角属于律师“龙门阵”产物,以下律师观点仅代表可能代理的委托方观点,不代表本人及律所观点。案例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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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蓉视角

CASE

本期案例,来自于一条某音推送 ↓

《16岁少女借摩托车撞绿化带身亡,无证驾驶,判自己承担权责

但家属状告“借车者”存在过错。》

这个案例话题,小蓉在和律师的交流之后,律师们都觉得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至于它的典型在哪里,就要请我们的律师们给大家讲讲了,小蓉这次邀请了④位律师,从各个方面给大家讲下。

律师观点①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出借人有过错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故,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对外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查看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饮酒等情形,不要随便出借,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对自己的车辆也一定要尽到管理义务,保管好车辆钥匙,否则若他人因车辆未被妥善管理好而擅自开走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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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宏星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项目: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婚姻家事案件工作……

律师观点②

状诉借车者存在过错,应该赔偿 。

车主未履行应尽注意事项告知义务的过错责任及车主未对驾驶人驾驶资格进行必要审查的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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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万东

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非权益合伙人

2019-2020年度成都市金牛区优秀青年律师

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

主要执业领域: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纠纷、刑事辩护、工伤赔偿、合同纠纷等

律师观点③

出借车辆发生事故,出借人承担责任冤不冤?

一般来讲,当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时候法院也会判决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责任,作为出借方的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是否有点冤呢?

冤不冤?那得看作为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没有过错,怎么认定是否有过错呢?

如果对方没有驾驶证,或者对方属于醉酒状态,出借人第一时间应当想到的是,作为合法上路的驾驶人都免不了出现交通事故,更何况是没有驾驶证的人或者是处于醉酒状态的人,他们极有可能因为不具备驾驶技能或者精神状态不佳而出现交通事故。当出借人把车辆借给对方后出现了交通事故,虽然不是出借人直接造成的,但至少是出借人放任了该事故的发生,如果没有出借人出借车辆的行为,就没有该事故的发生,此时出借人就是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各位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应当注意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是否具有适合开车的精神状态,同时也要确保自己的车辆没有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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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森

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擅长项目: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债务纠纷,房产纠纷,人身财产……

律师观点④

在知道存在过错的时候,如何为出借方减少损失?

首先那么本案中16岁的少女明显不是符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驾照的考试资格的。其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明知对方无驾照,任然出借。

另,16岁少女为未成年,对一些事物上的判断理解是有一定欠缺的,那么出借方的过错会更大。

综上法院认定出借人有过错,判决出借人对16岁少女承担10%左右的责任具有合理性、合法性。

出借方减损策略:

1、对少女年龄的认知是否是明知,因为16岁和18岁日常生活中是很难分辨的。

2、对是否有驾照的事实,当时是怎么一个具体情况,少女是否谎称自己有驾照没有携带。

3、无偿出借,机动车本身是没有缺陷的,造成少女死亡的原因是自己的操作不当。

4、少女的父母对少女的行为也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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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京玲

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劳动工伤,交通事故侵权类、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

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

驾驶机动车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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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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