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账号系列20:实名制、账号的人身属性

接着看昨天的案例。

违约责任认定

违约责任认定方面,公司提出主播有五项违约行为,法院对以下四项不予确认:

关于直播时长:

1)公司认为主播投入合作事项的时间不足双方约定的每日4小时,构成违约。

2)主播不认可,提出自己除了线上直播,还要完成粉丝的视频诊断、制作课件等线下工作,实际工作时间远超4小时,并为此提交和公司人员的聊天记录为证。

3)法院认为主播已经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对公司主张的该项违约行为不予确认。

关于是否存在私自直播:

1)公司主张主播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私自开展直播活动,构成违约。

2)主播表示自己没有私自开播,事实是自己在直播前一天身体不舒服,所以才选择在家中用课件进行直播,并提交与公司工作人员沟通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3)法院认为被告已经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对公司主张的该项违约行为不予确认。

关于修改直播账号密码:

1)公司认为主播擅自修改案涉账号的密码,侵占账号拒不返还,构成违约。

2)主播认为:

A.合同中有关账号归属的约定是格式条款,公司没有进行特别的提示说明,是无效约定;

B.账号具有人身的专属性,其所有权不可能归公司所有,且

C.合同中并没有填入具体的账号信息

【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条款项下专门设置有“竞业限制”条款,对已有自营账号、账号变动、账号内容使用等作出以下约定,但最终签署时没有填写内容:

“(1)乙方已有自营或新开设的平台(抖音、微博、淘宝、天当、京东、美拍、小红书、微信公众号、快手、微视、火山、西瓜、全民小视频等)的账户,在签署本合同时(新开设的在开设时)应当全部如实书面向甲方批露并经得甲方同意;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已有自营账户如下;1.平台【】、账号ID:【】、昵称:【】,2.平台:【】、账号ID:【】、昵称:【】;其他补充: 乙方同意将上述账户无偿投入双方合作事项中,作为本合同前文所定义的账户。……

(4)乙方变更上述自营账户ID时需向甲方备案,以保证甲方能等实时了解乙方自营账户的最新动态与去向;……

(6)禁止乙方经营或与第三方经营与合作事项相同或类似的项目,更不得与甲方形成竞争关系;

(7)无论是以上何种情形,未经甲方同意,一律禁止乙方使用合作期间的作品、也禁止乙方通过合作事项或甲方的一切资源(包括但不限于账户的粉丝、内容、关注度等)直接、间接、明示或暗示为自己或他人账户引流、赋能、宣传等。”

3)法院认为:“结合实名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抖音平台用户协议约定,案涉抖音账号的转让需经平台审核并进行主体变更公示,主播以个人信息进行实名认证的自媒体账号也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在账号未完成主体变更公示前,不宜由公司控制主播账号”,因此,对公司主张主播未返还账号、构成违约,不予确认,对公司要求主播返还该账号,不予支持。

这一点可对照浪胃仙账号纠纷案来看,该案法院没有将“平台审核并进行主体变更公示”视为返还账号的前置条件。明天会看一个主播私设平台店铺的案例,法院判令主播返还账号时也没有将平台审核公示程序作为前置条件。

关于是否按公司安排和要求进行直播:

1)公司认为主播不按原告安排和要求进行直播,构成违约,其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工作人员在2021年10月8日要求主播直播,主播回复称“我已经解约了”。

2)法院确认双方合同已在10月6日解除,因此主播该项行为不构成违约。

公司提出主播在2021年10月6日发出解约通知、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主播表示自己单方解约是因公司违约在先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审查后认为主播理据不足,判定其单方解约行为构成违约:

主播认为公司未规划演绎方向,构成违约,法院认为合同已经约定主播的主要演绎方向是直播带货,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公司反对主播这项主张,理由是“演绎方向并非一两天能够确认,而且合同约定被告演绎方向就是直播电商,原告也有权根据具体情形对被告的直播方向进行调整,原告一直在为被告做直播方向的规划和指导,原告给被告销售的产品本身就属于美学的范畴”。

主播认为公司日常管理混乱,缺乏专业技术能力及人员,法院没有采信,法院认为“一来主播对此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二来主播从事的是直播电商工作时间并非是固定八小时,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变相延长主播工作时间”。主播认为公司缺乏策划制作作品的能力,法院认为合同约定演绎的剧情、方式等均由主播负责,该主张缺乏依据,不予采信。

《合同》第二条约定:1.乙方日常需自行负责事项,包括拍摄、录制、直播各类演艺,具体包括演艺的地点、时间、内容、剧情情节、方式、数量、长度以及一起参与演艺的其他人员等;如甲方对上述事项有安排或者其他要求,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安排和要求进行演艺;合作过程中如有分歧时,以甲方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乙方演艺的主要方向类别是:【直播电商】……。

主播认为公司缺乏供货能力,法院认为双方合作时间仅有短短的20来天,此时主播尚处在熟悉主播行业的阶段,仅以公司此时提供的直播产品数量少就否定其供货能力,理据上不充分。主播认为公司投入运营资金仅1万余元,无法实现收益目的(即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的在线粉丝稳定2000人销售额可达100万的收益目的),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公司在投资1万余元后就拒绝投资,同时,主播最终能否实现百万收益也并非完全取决于公司的投资,因此主播仅合作20来天就认为无法实现收益目的,理据并不充分,不予采纳。主播认为公司没有按时支付6000元工资,法院认为主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已协商确定工资数额及发放时间,故对该主张不予采纳。

从公司陈述来看,其中“100万”和“6000元”的来历大致如下:1)公司法人代表与主播的微信聊天提及的销售达到100万,仅是双方在沟通未来合作的愿景、展望,并非结果性的承诺;2)关于工资,双方刚开始没有工资约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主播觉得收入低了,所以主动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口头提出希望能给到一定的固定收益,法定代表人口头同意在2021年10月份以后就工资问题的具体数额进行洽谈和表态,但双方尚未正式签约被告就已经提出解约了。

关于违约金

法院认为主播应当承担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判令主播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律师费损失共计10万元,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在违约金计算问题上:

公司主张自己完全履约,为主播提供了培训指导,建立维护粉丝群,改造素人,选品、控品,制作课件,开设线下美学馆,配备多名助理等大量经纪服务,对主播直播事业颇有助力,而主播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计算出来的违约金总额是4112.81万元(没说具体计算方法),参考比较同级别的粉丝量账号月收入30万,主播只履行了合约2个月,还有22个月未履行,公司的可得利益损失应该是660万,因此主张违约金500万元。为支持其主张,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包括抖音直播花西子品牌方沟群、ZFC品牌方微信沟通群、卷发棒微信沟通群、黎姿品牌微信沟通群、紫仪微信沟通对接群、工作人员微信聊天、素人改造——XX微信群、拍摄对接微信群、素人改造群聊、群演对接群)、案涉抖音账户带货口碑详情等。主播表示反对,理由主要是:1)自己没有违约,不应支付违约金;2)违约金条款是格式条款,公司未尽到合理提醒说明义务,应当无效;3)即使有效,约定的违约金也过高。法院认为合同虽然约定了律师费、违约金的相关计算方法,但律师费、违约金实质均是因主播违约导致的公司损失,而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最后综合考量以下因素,酌定主播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总额10万元:

1)公司为履行合同的投入情况;

2)合同的实际履行时长;

3)主播账号的粉丝数量;

4)主播账号的影响力。

违约行为认定和违约金计算往往是主播与公司纠纷的核心争议问题,下周结束平台账号系列后,会专门看一些比较典型的主播和MCN合同违约纠纷,比如是劳动关系还是合同关系、合作破裂后的IP归属、未成年人主播签约等等。

参考:2022年11月26日(2022)粤0111民初4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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