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2月1日后结婚证,查不到结婚登记档案的,怎么解除关系?

94年2月1日后结婚证,查不到结婚登记档案的,怎么解除关系?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之间没有婚姻登记的,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事实婚姻,离婚的需要到法院起诉解除。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之间没有婚姻登记也没有补办结婚证的,只属于同居关系,解除关系的,可以书面协议解除,不需到婚姻登记处登记备案。但实践中,存在这种现象:1994年2月1日之后登记结婚了,也领取了结婚证,但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婚姻登记机关因查询不到婚姻记录,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现实生活中出现这种问题,要从婚姻登记相关规定说起。1994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及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为县区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而农村的乡镇政府颁发结婚证程序简单,婚姻登记办公室有的设在乡镇民政所,有的设在乡镇司法所。但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完善,婚姻登记处已单独办公,从乡镇民政所或司法所搬离出来,到行政服务大厅或便民中心,甚至是单独设立办公室。因在此之前并没有统一的婚姻登记档案保存标准(2006年1月23日,国家档案局才颁布具有操作性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且档案也大多纸质化,婚姻登记档案也在移交、“搬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消失。

但实践中出现这种问题,当事人应该通过哪种途径解除关系呢?

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对司法实践中的判例进行了检索,总结如下,以期为司法实践中这一问题的处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诉讼解除关系

1、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后称档案遗失,起诉到法院,按离婚纠纷处理

裁判案例(实践中对此没有争议,故仅列举本省一个案例):

上蔡县人民法院在(2015)上民一初字第1732号判决中认为:结婚证的产生是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登记的结果,审核登记是颁发结婚证的前提,至于什么原因导致应有的审核登记行为没有载明于主管机关的登记薄,完全是登记机关的责任。登记机关颁发了结婚证,就代表了国家认可这一婚姻的成立,该婚姻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婚姻登记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疏忽没有进行登记或者登记错误而颁发了结婚证,法律责任不应由当事人承担。故,该院认可结婚证的法律效力,从而按离婚纠纷处理男女双方之间的问题。

2、婚姻登记机关不撤销颁发的结婚证也不否定结婚证的真实性的,法院存在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

裁判案例: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在(2014)梅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1994年2月1日之后办理的结婚证,经与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没有结婚登记档案存根,该结婚证不能作为合法有效婚姻的证明,故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按照同居关系处理。

但陕西澄城县人民法院(2011)澄民初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该结婚证证件工本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监制,且婚姻登记专用的红印和钢印齐全,依该结婚证,应当认定原、被告属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并非同居关系;

同时,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2011)临民初字第1878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认为:虽然查不到结婚登记记录,但不排除临颍县民政局在整理、登记婚姻档案时,有漏登的可能性,故而认可结婚证的效力,原被告之间按照离婚纠纷处理。

此外,广东、四川等地法院也认为在查询不到结婚登记档案的情况下,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使用结婚证办理孩子准生证、出生证明等的情况下,经与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婚姻登记机关既不撤销该结婚证,也不否认该结婚证效力的,应认定男女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解除关系时按照离婚纠纷处理。

综上,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无结婚登记记录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对结婚证予以撤销的,不必然导致双方婚姻关系不成立或者无效。

书面协议解除

经检索,笔者尚未发现有结婚证(不论结婚证真伪)情况下,因签订书面解除协议而产生的争议的判例(也可能检索不够仔细)。

笔者认为:在存在结婚证的前提下,只有在有足够证据证明结婚证系伪造,且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以书面解除同居关系的方式处理男女双方关系,否则仍需要通过法院诉讼解除双方之间的关系,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重婚、遗弃等法律风险。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染墨绘君衣染墨绘君衣
上一篇 2024-04-06 09:32
下一篇 2024-04-06 10:2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