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法律问题研究(一)

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

法律问题研究(一)

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法律问题研究(一)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案:发包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是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的的情况下,挂靠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4号

案例观点:《备案合同》系郭其东借用通达公司资质与建和公司签订,虽然郭其东不是合同名义主体,但郭其东是实际权利义务主体,且为建和公司知晓,郭其东有权就案涉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案涉工程质量经验收合格,郭其东于2018年10月9日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出权利行使期限,符合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一条之规定,郭其东优先受偿的范围为建和公司欠付工程价款32968041.36元。

二、建设工程被挂靠人不配合挂靠人如何如何维权?

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法律问题研究(一)

答案:在发包人明知挂靠施工的情况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如果被挂靠人不配合追要工程款,挂靠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被挂靠人为第三人提供诉讼。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4号

案例各方身份: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饶市建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大道5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峰,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铁,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郭其东,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泽滇,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反诉被告: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望江二路2号。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的范围?

1、实际施工人为履行合同借银行贷款的利息损失,发包人应当支付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93号

裁判观点:关于洋帆公司应否承担年利率7.125%债务利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洋帆公司作为案涉工程发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是其应当履行的主要合同义务,因其未依约履行合同主要义务,致使天宇公司为完成案涉工程向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并以年利率7.125%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此利息系天宇公司依约履行合同过程中受到的损失。故此,原审判决洋帆公司给付天宇公司欠付工程款时按照贷款年利率7.125%承担债务利息,符合案件实际和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2、参照合同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标准进行酌定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4号

案例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涉《备案合同》通用条款26.4约定:“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专用条款35.1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承担停工损失、工期顺延(20天内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超过20天支付1.5-2%市场利息)。”《备案合同》虽无效,但上述约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故案涉工程款利息可参照《备案合同》约定计付。郭其东起诉请求建和公司按照《备案合同》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一审判决判令建和公司向郭其东支付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和资金占用损失并未超过《备案合同》约定的利息计付标准,亦未超出郭其东的诉讼请求,故对一审判决确定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和资金占用损失的计付标准予以维持。建和公司关于施工合同无效,且建和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一审判决不应判令建和公司按照年利率10%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权的起诉时间?

建设工程领域挂靠施工法律问题研究(一)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中关于竣工验收与结算的相关规定无效,工程未结算的,建设工程工程款优先权未起算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293号

案例观点:至于本案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问题。洋帆公司主张应依据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九项关于竣工验收与结算的相关规定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因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而该合同第九项并非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故该条款亦应认定为无效。且天宇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双方尚未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案涉工程价款数额尚未确定。二审判决认为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除斥期间在天宇公司起诉前尚未起算,并无不当。故对洋帆公司该项申请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利润是否应当从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答案:不应该扣除,合同无效,到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终4号

案例观点:关于案涉工程款利润应否在结算价款中扣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工程1#、2#、3#、9#楼于2017年1月3日经竣工验收合格,4-8#楼于2018年6月3日经竣工验收合格。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参照《备案合同》计付案涉工程价款,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亦无不当。建和公司关于案涉施工合同无效,故工程款利润应在结算价款中扣除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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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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