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路远,携刑辩锦囊前行

作为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实习律师,我很幸运能参加这次由尚权刑辩学院主办,尚权深圳分所承办的第二期青年律师刑事辩护技能研修班。为期三天三夜的研修班,课程安排紧凑,内容高度烧脑。通过三天的学习,我领略到刑事辩护的魅力,学到很多重要的辩护技能,还认识了很多优秀的律师同行和前辈。

江湖路远,携刑辩锦囊前行

本次研修班围绕刑事辩护中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发问、质证和辩论依次展开,涵盖了刑事辩护的各主要阶段。每个阶段都由实战经验丰富且理论功底深厚的律师进行讲授。除了理论讲解和互动答疑外,还将学员分小组就各项技能进行模拟演练,并由导师现场点评。通过演练和点评,增强了研修的实效性。

江湖路远,携刑辩锦囊前行

本次研修解决了我先前很多困惑,也为我今后从事刑事辩护扫清了很多障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现将学习所感所获,挑取重点归纳如下。

1.首次会见,如何获取当事人的信任

通常,律师首次会见的最主要目的就是获取当事人的信任,从而建立委托关系。绝大多数情况下,首次会见前,律师和当事人素未谋面,想要在短时间内取得当事人信任并不容易。在模拟演练过程中,我对此也深有体会。

高文龙律师讲解该问题时指出,会见是法律精深、人情练达、社会阅历的综合展现。要以自己的专业能力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在会见时,要给当事人一种胸有成竹的感觉。为此,要从当事人家属等处尽可能多地获取案件信息,在会见前做好法律和案例检索,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要非常熟悉。

同时门金玲老师强调会见要以一种和当事人聊天的方式进行,语言要有亲和力。会见不仅是给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应该注重对当事人情绪的安抚,倾听和尊重当事人。

作为实习律师或者刚刚执业的年轻律师,在人情练达和社会阅历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要扬长避短,有意识的去提升自己。

2.调查取证时,如何规避执业风险

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极容易引发执业风险的活动。张旭华律师在分享时提出,调查取证好比是松动“螺丝钉”,而庭审就是拧掉“螺丝钉”。

调查取证的主要风险集中在对言词证据的取证上。对此,张宇鹏律师在分享时提出,调查取证必须要有2个以上律师进行,要对谈话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谈话笔录,交由被取证人签字确认。

同时,门金玲老师提出,在对证人等调查取证时,可以先采用开放式问题进行询问,在对方回答模糊不清时,再使用封闭式问题,将事实予以明确,最后再用封闭式问题对重要内容进行强化。

3.发问的常见误区及正确做法

门金玲老师提出,律师在发问时的常见问题有:问法律问题而不问事实问题、一个问题里面有几个事实、问需要主观判断的问题、用法言法语发问、对一个问题穷追不舍等。

正确的做法是,区分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并只就事实问题发问;对事实进行切分,问单一的问题而不是复合型问题;使用被问者能听懂的语言发问;不问需要主观判断的问题;对于比较重要而暂时没有问出答案的,先暂停,回头再问。

4.如何进行有效发问

针对如何进行有效发问,门老师提出对关键事实要多采用封闭式问题进行发问。在被问者回答时,巧妙使用适时打断的技巧,以引起法庭对关键事实的注意。

毛立新主任提出,庭审发问首先要明确发问目标,接下来拆分事实和问题,再简明发问,最后随时准备反制。并强调阅卷笔录可以作为弹劾被询问人的有力武器。

5.质证的规范表述

针对很多律师发表质证意见时,分不清质证和辩论的问题,邱祖芳律师在提出二者内容、目的等的不同后,进一步提出质证时的规范表达方式。

即先表明对证据的“三性”或者“两力”哪方面有异议,接着说明理由,最后加上对该证据的结论性意见,比如指出该证据依法不应当作为定案根据等。

6.充分利用发问、质证环节阐明自己的辩护观点

毛立新主任在分享时强调,发问、质证和法庭辩论实际上是给律师三次阐明自己辩护思路和观点的机会。一个有经验的法官在听律师质证或者发问时,就已经清楚了律师的辩护思路,最后的辩论阶段只不过是对前面两项内容的归纳。邱祖芳律师也提出,“无质证,无辩护”,没有发问和质证,辩论就会落入俗套。

而实践中有的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往往不发问也不懂如何发问,不质证或者胡乱质证。期待只通过辩论阶段发表辩护意见,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辩护效果。

7.发问、质证时被审判长打断时的应对

张宇鹏律师指出,质证和发问是庭审中最容易出彩的环节,也是最容易引发辩审冲突的环节。实践中很多律师都经历过在质证或者发问时,被审判长多次打断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研修导师们一致的观点是,坚决接受,但就是不改。比如,针对发问被法官打断的情形,可以礼貌的回应 “好的,审判长,我换个问题”, 接下来还是继续问。

蔡华律师同时强调,律师要注重提升自己发问和质证的水平,使自己问的也正是法官想要弄清楚的。

8.起诉书描述的事实是公诉人据以指控犯罪的事实,也是公诉人裁剪过的事实,辩护人该如何利用好起诉书

阅读起诉书,是了解公诉人指控逻辑的前提,也是有效辩护的基础。每个案件,辩护律师都应该认真研读起诉书,包括每句话、每个字甚至每个标点符号。

同时,起诉书描述的往往是公诉人有意裁剪过的事实,往往将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挑选出来,而过滤了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辩护人研读起诉书后,还应该通过本案的证据材料,努力全面还原案件事实,从而构建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

9.公诉人出示的一份证据,对被告人不利,该份证据与尚未出示的其他证据相互矛盾时,如何对该份证据质证

该情形是困扰很多辩护人的一个问题,对此张旭华律师分享了他的解决经验。

比如公诉人现在出示的证据A对被告人不利,但是证据A和还未出示的证据B相互矛盾,这时对证据A质证时,可以说证据A和本案证据B相互矛盾,建议不予采信;接下来出示证据B时,再次发表质证意见,说证据B和刚才出示的证据A相互矛盾,建议对A证据不予采信;最后进行综合质证,综合A、B等证据,该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不能成立。

10.同一份言词证据,既有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也有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公诉人只出示了不利的部分时,辩护律师如何应对

这个问题也困扰了很多律师。对此,邱祖芳等律师根据自己的办案经验,提出了解决方案。

同一份言词证据,既有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也有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公诉人只出示了不利的部分,当公诉人举证完毕后,法官问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交时,辩护律师可以申请合议庭要求公诉人宣读该份证据中对被告人有利的部分,如果公诉人或者审判长拒绝宣读,律师可以请求自己宣读该部分内容,作为辩方出示的证据。之后,在质证环节,对该证据的两部分内容,再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江湖路远,携刑辩锦囊前行

刑辩之路,道阻且长。导师们的讲解和分享,是他们多年执业经验和智慧的结晶。通过这次研修,我们很幸运地从前辈那里得到关于刑事辩护的锦囊。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愿我们脚踏实地,携导师们赠与的刑辩锦囊,走向更远的远方。

作者:

李新建

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华中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方向: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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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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