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台山法院告诫您:酒后“驶”不得!

春节期间,不少市民会约上亲朋好友把酒言欢。小酌之际,请别自我“放松”,一定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危险驾驶罪一旦构成,犯罪成本和法律后果远超你的想象。不信?请看台山法院发布的5起危险驾驶典型案例。

案例一:无证驾驶、受过行政处罚、事故全责、逃逸等多个从重情节,顶格处罚——雷某危险驾驶案

2020年2月,雷某曾因酒后无证驾驶小车被交警查处罚款。2022年12月,雷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车行驶至台山市大江镇某路段时,与一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随后雷某逃离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雷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雷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383.72mg/100ml。台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雷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雷某曾因未取得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不知悔改,重蹈覆辙,重度醉酒驾车,还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实是对法律的严重挑衅,必然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二:酒后无证被查,虚报名字妄图脱罪——容某危险驾驶案

2023年1月4日,容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车行驶至台山市冲蒌镇某路段,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容某被查获时虚报姓名,后于2023年1月7日才交代其真实名字。经鉴定,容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94.30mg/100ml。另查明,容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台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容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典型意义: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容某无证醉驾还虚报姓名,意图瞒天过海,终究难逃“法”眼。驾驶车辆遇执勤交警检查时,应主动配合执法,切勿谎报个人信息、冲卡闯关、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等,否则将作为量刑情节给予考量。

案例三:缓刑期间再次醉驾,不思悔改被判实刑——陈某危险驾驶案

2022年12月,陈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车行驶至台山市台城某路段时,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67.19mg/100ml。另查明,陈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0月被台山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台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撤销台山法院原判宣告缓刑部分,与前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典型意义:缓刑是在刑罚确定的前提下,附条件在一定期间内不执行刑罚的一种方式,是法律对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罪犯改过自新的一次机会。但缓刑也是“刑”,不等于完全自由,在缓刑考验期间应遵纪守法,认真改造。但陈某没有珍惜机会,心存侥幸,不思悔改,再次以身试法,最终等待他的只能是收监服刑。

案例四:酒精含量“爆表”,超醉驾标准5倍——陈某危险驾驶案

2023年4月,陈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车行驶至台城某路段时,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400.76mg/l00ml。台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典型意义: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400mg/l00ml会有酒精中毒死亡的危险。这种情况下,人体的内脏器官都有可能受到损坏,极易引发各种危险,陈某重度醉酒后驾车,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安全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必然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案例五:二次酒驾“醉”不可恕,伪造驾驶证数罪并罚——陈某危险驾驶、伪造身份证件案

2023年8月,陈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台城某路段,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且在民警查获后陈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民警识破。经鉴定,陈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99.63mg/100ml。取保候审期间,2023年10月,陈某再次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台城某路段,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60.47mg/100ml。台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陈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驾驶证是证明身份的重要证件,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想利用假证蒙混过关,一旦被查获,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陈某不思悔改,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主观恶性较大,从重处罚。驾车出行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和社会负责,切勿存在投机取巧、心存侥幸的心理,以身试法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六:醉驾新规施行,缓刑适用从严把握——刘某危险驾驶案

2024年1月,刘某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广海镇某路段时,被台山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89.97mg/100ml。台山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典型意义:《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于2023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新规明确了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一般不适用缓刑,故台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依法判处刘某实刑。同时该案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仅一个月即审结,体现了新规关于醉驾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精神,更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速递新规

为适应新形势新变化,系统总结醉驾入刑以来的执法司法经验,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2023年12月18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并于同年12月28日正式施行。一起来看看新规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达到醉酒标准也有不立案的可能?

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mg/100ml或者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等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且无从重情节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不予立案,不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赋予公安机关直接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裁量权,体现了在醉驾案件中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亮点二:哪些情况下不适用缓刑?

新规规定以下10种情形不适用缓刑:

(1)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3)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4)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5)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

(6)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7)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8)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9)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10)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亮点三:哪些情况下可以从宽处理?

新规保持惩治酒驾醉驾力度不减的同时,充分考虑醉驾的动机和目的、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等具体情节,对情节轻微的初犯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对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等情节予以从宽处理。

从宽处理的4种情形具体包括:

(1)自首、坦白、立功的;

(2)自愿认罪认罚的;

(3)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的;

(4)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

亮点四:判处罚金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处5000元罚款。新规规定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醉驾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起刑点一般不应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相应情形的罚款数额;每增加一个月拘役,增加1000元至5000元罚金。

新规通过总结执法司法实践经验,明确了醉驾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从宽处理、从重处理、不适用缓刑的情形,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此外,新规明确了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醉驾行为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醉驾案件证据收集、血液样本提取、封装等取证环节提出更为严格规范的程序要求及新旧法衔接等。

酒驾醉驾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治理问题。台山法院呼吁广大驾驶人员,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为了大家出行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杜绝酒后驾驶!

【撰文】叶芷晴 陈弯弯

【作者】 叶芷晴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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