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放弃继承祥和小区住房,能反悔吗?

案情摘要

原告王某女与郭三男系夫妻关系,原告郭某女是双方的孩子。郭三男的母亲是金某女,金某女有四个子女,即被告郭一女、被告郭一男和郭二男、郭三男。1989年2月,郭二男去逝,其没有子女。1991年5月,金某女与侯某登记结婚(金某女再婚),1994年4月,侯某去世,侯某没有子女,也没有其他继承人。1998年6月,金某女购买了大港油田祥和小区×号房屋,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侯某名下。金某女与郭三男以及二原告某女、郭某女在一起生活,居住在所购房屋中。2011年9月,金某女去世,上述房屋由二原告和郭三男居住。2017年5月,郭三男去世,原告王某女与二被告郭一女、郭一男协商金某女遗产继承事宜,双方函寄遗产继承权放弃声明,写明被告郭一女、被告郭一男鉴于爱弟郭三男去世,弟媳王某女和侄女生活困难,二被告自愿放弃母亲金某女一切财产的继承权,金某女名下的财产归二原告所有。

「法律讲堂」放弃继承祥和小区住房,能反悔吗?

后二被告对放弃继承反悔,拒不配合办理继承和房屋过户手续,二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案件裁判

金某女的遗产:大港油田祥和小区×号房屋由原告王某女、郭某女共同继承。

双盈律师观点(争议点及理由)

金某女死亡后,其遗产为大港油田祥和小区×号房屋一套,该遗产应由其子女继承。由于郭二男先其母亲去世,又没有其他继承人,金某女的遗产应由郭一女、郭一男、郭三男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依法共同继承。

由于二被告出具了遗产继承权放弃声明,明确表示放弃其母亲金某女名下财产的继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金某女名下财产由郭三男一人继承。

郭三男去世后,其留下的遗产由妻子王某女和女儿郭某女共同继承,也即郭三男继承其母亲的遗产也应由二原告共同继承。

内容来源:大港油田微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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