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随着我国影视行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编剧为了降低创作成本和提高创作效率,会用剧本创意换取制片方投资,在达成合作意见后基于创意创作影视剧本。然而,在该模式下编剧的创意常常被投资方窃取且难以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围绕影视策划和创作等一系列法律问题,6月2日,影视法商论坛在北京中国传媒大学举行。

影视法商论坛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政策法规司指导下,由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法务工作委员会、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共同主办,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编剧工作委员会联合主办,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中国文化视窗网络台共同承办。

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论坛聚焦“影视策划和创作的法律风险防范”主题,邀请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影视企业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齐聚中传,针对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合同问题、税务问题等,探讨防范之道、化解对策和实务操作,为建设影视行业法治体系积极建言献策。

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积极推进“一大一小”两个项目,

从政策、学术、行业治理多方面防范

我国影视剧本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是制片方确定作品主题后签约编辑创作或改编已经有的作品,第二种是编剧构思并形成创意和剧本大纲后寻找制片方合作;第三种是编剧创作出成型的剧本后向制片方投稿。

在编剧在形成创意后并且需求合作的时候,往往存在即艾诺信息悖论现象:一方面,编剧在寻找投资方合作时,必须向其展示自己的创意,往往以剧本的雏形即剧本大纲的形式表达出来;另一方面,投资方在尚未确定是否采纳编剧创意进行合作之时,已经零成本获得了剧本的创意。作为影视作品的投资方,其主要目的往往是追求利益最大化,因而在保证作品质量的同时,会尽可能降低成本;而提供创意的编剧会要求投资方支付其创意的对价。于是,一些无良投资方会在零成本获得创意之后,另找“枪手”基于已经初具雏形的剧本大纲进行剧本写作,剧本的成本会大大降低。

针对影视剧本“创意”被窃取等现状,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健表示,目前总局正在积极推进“一大一小”两个项目,明法律之风险,保安全、促发展。“一是《广播电视法》的起草工作;二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也即总局34号令)的修订工作。”

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总局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健

中制协副会长兼秘书长王鹏举则从行业角度呼吁影视人应该和法律人进行深刻地、热烈地拥抱和结合,同时提及,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在“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中,对电视剧产业未来的发展做出了整体规划,比如要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推广统一制式合同,防止资本无限扩张,限制演员的天价片酬,禁止违法失德艺人出镜等等。

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中制协副会长兼秘书长王鹏举

学术角度来看,中传文管学院院长熊澄宇在致辞中表示,中传文管学院正是在学科整合、融合的发展过程中,积极围绕文化法学建设,深度参与了文化法、文化产业促进法、传媒法、网络法、知识产权法和影视娱乐法以及中宣部、广电总局、网信办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工作。

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中传文管学院院长熊澄宇

影视文娱法专家、仲裁员杨曙光则在行业自治视角下,具体而全面地评析了行业署名乱象问题,并结合蒋胜男诉乐视公司及王小平编剧署名纠纷案、《致命倒数》出品方署名纠纷案等,对这两类署名纠纷问题进行详细阐述。他认为,近些年的司法裁判已经在署名问题上起到了良好的引导作用,但想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要行业的相关主管部门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或者行业协会以自治自律的方式,形成一定的规则去规范和推广,以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合同签署:权利清理、

约定明确、签订保密协议

圆桌对话环节,由中传文管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担任主持人,华谊兄弟原总法律顾问王冬梅、中制协编工委秘书长王浩一、影视文娱法专家杨曙光、资深税务师李新浩、北京高院知产庭审判长亓蕾,围绕合同签署问题、编剧话语权问题、劣迹艺人致使片方损失问题、个人和公司涉税问题、起诉维权问题等进行了一场影视人与法律人之间的充分对话与深入交流。

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在影视剧本交易中,编剧将自己的创意披露给投资方是为了寻求合作,希望用自己的创意换取资源,从而获得报酬。双方可以提前签订合同,一方面,如果创意被投资方采纳则编剧可以获得报酬;另一方面,如果创意未被采纳则投资方须保证不泄露且不使用该创意。但在实践中编剧处于弱势地位,在强势的投资方面前没有话语权和主动权,投资方通常不会同意签订于己不利的合同。

针对“创意”进行法律保护的合理性分析,围绕合同签署问题,王冬梅结合自己多年的影视公司法律顾问实践经验指出,影视剧生产各环节都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前端一定要做好。为此,她提出了几条建议:第一,在前期一定要做权利清理;第二,编剧合同一定要约定明确;第三,编剧提交给制片公司的创意和剧本应签署保密协议。另外,许多问题都是很专业的法律问题,请律师也是必要的。

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此外,王浩一则站在编剧的角度指出当下编剧话语权的问题。当下编剧群体在行业中的话语权仍然较低,因此,一是需要团结,编剧跟制片方要团结,整个行业也要团结;二是需要规范,比如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和提倡一个标准的制式合同,既保护编剧、制片方的合法权益,也约束着合同双方。

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杨曙光从制片方的角度谈论了劣迹艺人致使片方损失问题,首先讲述了自己在代理案件中遇到过很多投资方追究劣迹演员法律责任的情况,呼吁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制定出台更为明确详细的管理办法和行业规则。其次,他还呼吁行业从演员、编剧到制片方应该对法律越来越重视,也要有相对的投入。此外,行业交流性质的研讨会和交流会应该多办,让法官更知道一些典型问题上行业内的痛点是什么,也让更多的影视人、法务人员了解到从司法裁判角度如何处理案件,便于解决行业问题。

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李新浩从税务角度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一是合同要签的明确,交税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工作室或是公司,一定要明确商业行为以及法律身份和法律关系;二是希望合同能够标准化,根据标准化的合同,很容易就能判定出纳税义务是什么,非常清晰。

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亓蕾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建议,第一,做好作品的版权登记;第二,签好合同;第三,保存好证据。每个人都应有风险预防意识,不要怕法院的诉讼。法院的诉讼也有很多的方式,在前端有诉前调解,后端有法官审理。

如何防范影视策划和创作阶段的法律风险?

总的来说,在方兴未艾的影视行业,对创意的保护具有现实紧迫性。在影视行业内卷严重的当今时代,创意是一部影视作品的核心竞争力,是编剧们换取资源的无形知识财富,其价值在于它的新颖性和独创性,一旦被窃取和利用,创意的价值也就不复存在了。本次影视法商论坛的成功举办,为影视人与法律人的深度合作、跨界交流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版权声明:本站发布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0)
菩提菩提
上一篇 2024-03-30 14:29
下一篇 2024-03-30 15:21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