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提供借款的信用卡手续费,没有约定的应当由借款人承担

马某与拜某某系朋友关系。拜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马某多次借款。2022年6月4日,马某向拜某某转账2000元,2022年6月19日马某向拜某某转账1000元,后拜某某于7月14日向马某偿还1000元。2022年8月拜某某刷马某的信用卡10000元,以上共计借款12000元。后经马某多次催要,拜某某推诿躲避未付,现马某依法起诉。另查明,马某为偿还信用卡,每月倒账10000元偿还信用卡。马某每月倒账10000元,实际到账为9940元,即每月承担60元的手续费损失。

出借人提供借款的信用卡手续费,没有约定的应当由借款人承担

原告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要求拜某某立即偿还马某借款本金12000元及马某每月需要借款偿还信用卡过程中产生的刷卡手续费约人民币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债务应当清偿。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时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本案中,拜某某向马某多次借款,2022年6月4日至19日借款3000元,之后还款1000元,后拜某某刷马某信用卡10000元,后拜某某在微信中对于借款12000元确认,故马某与拜某某之间的关于借款12000元的借款关系成立,故对马某要求拜某某偿还1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确定自马某提出主张时,由拜某某负责向马某偿还借款12000元。

出借人提供借款的信用卡手续费,没有约定的应当由借款人承担

对于马某要求拜某某支付借款刷卡手续费的诉讼请求,根据马某提供的证据,其刷卡10000元实际到账9940元,即10000元支付60元的手续费,因该费用为马某为偿还信用卡支付的费用,确定由拜某某负责向马某偿还。拜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依法缺席判决。

一审判决:一、由拜某某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马某偿还借款12000元,并以借款100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6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2年8月24日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的手续费;二、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拜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借款合同系实践合同,以借款人实际收到借款时为借款合同生效之日。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认定马某向拜某某刷卡借支的1万元每月应支付手续费60元是否正确。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双方对借款本金1.2万元的事实无异议。

出借人提供借款的信用卡手续费,没有约定的应当由借款人承担

拜某某二审陈述,马某向其刷卡借支1万元时,双方约定几天内还清,并没有约定60元手续费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审中拜某某虽提出上诉,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约定不支付刷卡手续费60元。故一审法院根据马某提交的证据和刷卡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由拜某某向马某每月支付60元手续费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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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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