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法考刑法备考知识点学习——盗窃罪

法条内容:刑法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破坏他人的占有(成立条件)

1、事实上的占有:

(1)空间距离问题:主人占有财物,不要求随身携带,不要财物在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

【总结模型】主人占有自己的财物,但距离财物有一定距离,行为人又持有该财物,然后将该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躲坑提示: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不属于侵占代为保管物。注意:不能看行为人是否“保管”财物,要看行为人是否占有财物。

(2)短暂遗忘问题:财物处于主人实际控制范围内,主人的短暂遗忘不改变主人的占有事实。躲坑提示:行为人不构成侵占罪,不属于侵占遗忘物。

(3)占有的转化问题: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此时第三人将财物变成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占有转化的条件: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

(4)上下占有问题:上级所有的财物,下级有无占有,关键看上级对下级的授权大小。如果上级对下级比较信赖,充分授权,下级享有独立处分权,则表明下级在占有财物。

(5)共同占有问题:

(6)封缄物的占有:主人甲对内容物仍占有,受托人乙对封缄物的整体在占有。所以,乙打开封缄物,取走内容物,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乙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己有,不打开,也不归还,构成侵占罪。

(7)存款的占有。存款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注意:存款人此时享有的不是所有权;二是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

2、观念上的占有:这是指虽然财物处于主人实力控制范围外,但是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可以推知有人在占有该财物。

3、占有意思:无论是事实上的占有,还是观念上的占有,占有人对财物都要有占有意思。如果行为人只是客观上占有财物,但主观上没有占有意思,则不属于在占有财物。

(1)当占有事实有些松弛时,占有意思对占有事实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2)占有意思不要求特别声明,可以推定存在。

(3)死者占有问题:

①否定说,认为既然财物的占有者已经死亡,他就不存在对财物的占有意思,就失去了对财物的占有,那么其他人拿走其财物的行为只构成侵占罪。

②肯定说,认为应当肯定死者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这是一种拟制。其他人拿走死者的财物都构成盗窃罪。

③折中说(多数说),认为应分情形讨论。

情形一: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情形二:第三人,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

情形三: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二、平和手段(秘密性问题):

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不能是暴力手段。

三、建立自己的占有(既遂条件):取得控制说

1、在空间上,取得控制不要求盗窃者持有、握有,只要财物处于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即可,可以与之保持相当的空间距离。实践中,盗窃者将财物置于预定的隐蔽地点,就算是自己实际控制范围内。

2、财物大小问题。第一,财物很大,犯罪人转移出场所才是既遂。第二,财物很小,犯罪人藏于身上或藏于场所隐蔽处,就是既遂,此时不要求财物转移出场所。

3、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抢劫罪有个司法解释规定“即使行为人没抢到财物,只要造成被害人轻伤”也构成抢劫罪既遂。

4、因果关系问题。行为人取得财物与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关系:行为人取得财物,必然导致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但是,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并不意味着行为人取得财物。

四、盗窃罪的特殊类型:

1、多次盗窃: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1)计算次数的标准。基于同一个盗窃犯意,在同一地点连续针对多个被害人实施盗窃,属于一次盗窃。

(2)不要求每次盗窃行为都成立盗窃罪,更不要求都成立盗窃罪既遂。

2、入户盗窃:

(1)“户”是指相对隔离的家庭生活场所。

(2)入户时应具有非法目的,但不限于盗窃目的。如果是合法入户,在户内临时起意盗窃,不属于入户盗窃。

3、携带凶器盗窃:

(1)凶器包括性质上的凶器和用法上的凶器。

(2)携带,不要求显示,更不要求使用,如果对人使用,就属于抢劫了。

(3)携带凶器的状态,要求具有对人使用的意图,譬如防止主人抓捕。

4、扒窃:这是指在公开场合盗窃他人随时财物。

(1)要求在公开场合,也即不特定人出入的场合,包括公共交通工具上。

(2)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不要求贴身。

(3)扒窃不要求秘密性,公开扒窃也可成立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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