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违超过起诉期限怎么办?城管局主动撤回决定!

文章导读

在拆迁案件中,常常出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做出的时间较为久远,而老百姓由于不知情或不知法而超过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期限的情形,导致明明行政机关违法在先,而自身的权利却救济无门的局面。徐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最终通过寻求在明律师的帮助成功维权。

限期拆违超过起诉期限怎么办?城管局主动撤回决定!

案件背景

徐女士在某市有一套用于经营的合法房屋,2015年12月1日,该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了一份《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称徐女士的上述建筑系违法建筑,要求其于涉案限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

可是,徐女士始终不知这一限拆决定书的存在,直到另一案件中,徐女士收到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作出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和证据,才知道自己的房屋居然早就被认定成了违法,而没有任何行政人员通知她,也没有人询问过她的意见。

焦急之下的徐女士询问了多位律师,得出的结论都是一致的——已经过了起诉期限,诉讼也会被驳回。最后,徐女士找到了在明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的殷浩律师。殷浩律师通过仔细研判证据,断定城管局确实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立即提起诉讼。

殷浩律师和徐女士沟通道,行政拆违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诉讼最终的目的在于为相对人公平公正的最终结果,即使超过起诉期限,只要当时行政机关违法证据确凿,法院也会有调解程序,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违法决定也是非常有希望的。这番话大大增加了徐女士的信心。

限期拆违超过起诉期限怎么办?城管局主动撤回决定!

维权过程

庭审中,殷浩律师指出两个主要问题。

1. 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该城管局在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部分内容竟然是事后才补充,且未有两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也完全忽视了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

2. 行政机关该行为无职权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对于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是由乡镇人民政府来查处。本案的房屋在83年取得时是集体土地,被告没有提交纳入城市规划区以及征地的有关证据,因此不能证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对涉案房屋查处的法定职权。

法庭上,被告城管局对于以上内容,均无法证明自身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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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结果

经法院调解,该城市管理局主动撤销已作出并送达的《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在明说法

对于限期强拆这一行政行为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即使无法通过诉讼渠道获得胜诉判决,但依然可以在法院调解中获得最终公平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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