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石普法|产品缺陷责任的竞合问题

雷石普法|产品缺陷责任的竞合问题

产品缺陷责任的竞合问题

吴某到刘某开的渔具店购买增氧泵一台,渔具店出据收据一张。之后,吴某房屋内起火,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增氧泵在充电过程中内部锂电池热失控引发火灾。吴某将刘某及生产商电器厂起诉至法院。审理中,刘某对起火原因无异议,但主张责任应当由生产者承担。电器厂提供录音、购物网站截图等用于证明刘某并非从其单位进货。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渔具店作为销售方未能销售符合安全标准的增氧泵,应对本次增氧泵引起的火灾造成吴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渔具店已经注销,其经营者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2.刘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增氧泵系电器厂生产,亦未能明确提供供货者的具体信息,故法院判令电器厂不承担责任,不同意追加刘某所述供货方。

律师观点

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归责原则不同。

1.对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归责原则。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不以主观过错为要件,不论生产者有无过错,都应对缺陷产品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2.对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辅的归责原则。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关系: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存在不真正的连带责任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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