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能否聘请律师,有何作用?

今天有个被执行人咨询,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很好理解。但在执行程序中能否委托他人代理?尤其是作为被执行人是否仍然可以委托代理人呢?答案是肯定的,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第五十八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上诉法律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是否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但是,根据体系解释,民事执行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那么,在诉讼程序中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均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当事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当然,由于个别委托人在执行过程中,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处分当事人权益,代收当事人款物后不及时告知或者返还当事人,导致执行完毕之后向法院投诉,因此,最高法院曾规定,执行中不允许委托人代为接受钱款,这是为保护当事人执行权利实现考虑,是值得称赞的。

那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有什么好处呢?当然好处很多。具体从法律规定上说,一,了解执行程序,配合法院申报财产,防止遗漏财产申报被法院罚款,拘留,甚至按涉嫌拒不执行裁判罪移送。二,在执行中可以提出执行和解,与对方协商履行数额和分期付款,以物抵债,可以讨价还价。三,监督法院执行过程是否违法,是否存在超标的,超范围执行。四,对拟拍卖的财产是否存在低价评估,违犯拍卖程序私自处分当事人财产。五,对执行行为错误提出执行异议,监督执行人员依法合规执行,防止错误执行侵夺被执行人财产,六,对执行标的错误,涉及案外人权益的,建议走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七协商变更执行措施,追加被执行人,灵活地与执行人员沟通。

总之,为了防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矛盾激化,双方经过几个回合的诉讼,犹如仇人相见分外眼红,及易产生对立情绪,让代理人出面易于缓和矛盾,妥善化解纠纷。还利于防止法院执行拍卖,变卖中不当处置财产,实在是好处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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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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