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馨仝律师成功辩护,千万元拒执案不起诉

近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王馨仝律师代理的某公司高管涉嫌千万余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在律师和当事人的不懈努力下,检察机关最终做出全案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重获清白,不影响企业经营,委托人对辩护律师的工作予以充分认可和肯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是为了解决民事生效判决裁定执行难问题而营运而生的,曾经该罪名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比较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1]指出,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14647人,平均每年约5000人。近年来,在我国法院执行力度不断加强、重点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大趋势下,执行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解决,但是,司法实践中可能也向另一个方向予以倾斜,忽略了刑法的谦抑性,在被执行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不进行细致区别的以一笔转账而立案,进而导致被执行人被刑事立案追究、被逮捕、甚至被错误判刑。本文将结合办案经验,分析“拒执罪”的辩护要点,希望为拒执罪的辩护提供一些参考。

一、拒执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第313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客观行为要件包括三方面:第一,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有能力执行;第二,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第三,行为人的拒不执行行为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基于以往辩护经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无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的判断标准、“情节严重”的具体程度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核心问题,也是律师在辩护中的关键。

二、拒执罪辩护要点

(一)如何理解“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成立拒执罪,需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即行为人能够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逃避执行。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倘若没有能力执行,例如执行义务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不能构成本罪。

在具体案件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应当综合全部案情,需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况等因素,注意区分“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与“无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对于无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的,主观上没有逃避执行的意思表示,客观上未实施抗拒执行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

(1)无履行能力不构罪

如行为人不具备履行判决能力,即行为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没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则不构成拒执罪。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执行能力,不仅要考综合行为人自身的收入、支出情况等,考虑行为人实施给付行为的能力及现实的可能性,还需要重点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能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是否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高消费的行为,是否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存在潜在的债权,如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则不能构成拒执罪。

根据相关判例,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执行能力,或无法排除行为人无执行能力的合理怀疑,不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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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意识到判决、裁定已生效不构罪

如行为人未意识到判决或裁定生效,则不能认定行为人对应当执行的判决、裁定有拒绝执行的故意,不构成拒执罪。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针对不同的执行义务主体,认定其明知自己负有执行判决、裁定的时间事关成立犯罪与否,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来说,对于被执行人、担保人等诉讼参与人而言,因其比较了解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故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就负有支付财产或者履行判决的特定义务,行为人意识到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时间起算点应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但对于协助执行义务人(例如被执行人财产的保管人)、第三人而言,因其不了解法院的裁判情况,只有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确定知晓判决、裁定的内容,故应以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作为其意识到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时间点,此时间点的前行为不应视为犯罪行为。

根据相关判例,如第三人未收到法院相关执行通知,亦不能推定其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明知或意识到判决、裁定已经生效,其不应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不能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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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移专用财产(款项)不构罪

如果行为人转移的财产系已有特定用处的财产,其按照规定的用途支配或转移该专项财产,因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有合法依据,即使认为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性,亦不能期待行为人将专用财产用于归还其他债务,故不能认定其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构成拒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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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定义“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规定,“情节严重”是拒执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即使有拒执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2007年最高法《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构成本罪的五种情形[2],2020年最高法《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八种情形[3],但由于以上相关解释相对较为抽象概括,缺乏整体考量的思维,且容易受到政策影响,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于情节严重的把握标准差异较大,是否入罪以及刑罚轻重对应的情节严重判断标准不一。但是,行为人转移数额大小(或称拒执金额大小)相较其他情节更易判断,如未达到案发地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不构成犯罪。

目前,全国各地关于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转移数额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部分地区对认定构成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数额已出台相关规定,部分列举如下:

广东省[4]:个人达到2万元,单位达到20万元以上;

浙江省[5]:个人或单位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虽不到5万元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上海市[6]:个人拒执达3万元以上,单位达到30万元以上,但不足执行标的额10%的除外。

如部分地区或暂未出台关于转移数额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则可参照其他地区标准。若案件涉嫌转移数额较大,可以从涉案金额相较执行标的总金额占比的角度进行考量评价,综合判断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三、结语

案件裁判生效或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在没有足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有能力执行须优先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倘若被执行人出于维持公司正常运转或者家庭正常生活因素的考量,需要使用部分进账资金的,被执行人首先应当如实向法院履行财产变动报告义务,从而排除“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刑事风险。如不慎涉嫌犯罪,就需要专业的律师介入其中,对具体案情进行深入评估,并及时全面收集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协助有关司法机关对案件准确定性处理。

注释:

[1] 载《人民法院报》2018年10月25日第01版。

[2]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3]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4] 广东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

[5] 浙江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级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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