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别人欺负了还手,一定是正当防卫吗?

别人欺负你怎么办?能还手吗,什么是正当防卫?来看这个真实的案例。

被别人欺负了还手,一定是正当防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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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唐某妻子的妹妹周某、姐姐刘某,在东客站附近,为唐某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喝醉了酒,恰好经过这个地方,二人调戏周某,但是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

丁某平捡起木架猛击周某头背部,又去殴打刘某,周某趁机跑开赶紧打电话报警。

丁某平持木架、丁某万持石块继续追打刘某,将刘某踢打倒地。

杨某恰好驾车路过,见状上前劝阻,丁某万捡起石块砸向杨某,丁某平挥拳击打杨某,刘某、杨某先后跑开。

丁某平、丁某万持石块追寻二人至附近小区内。

唐某接到妻妹周某的求助电话,下楼斥责丁某平醉酒滋事,丁某平持石块与唐某对峙,杨某上前帮助唐某,三人抓扯扭打进入电梯厅。

丁某平倒地,唐某、杨某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随后丁某平起身走出电梯厅,连同丁某万被唐某及群众控制。

丁某平、丁某万作为违法嫌疑人被带到派出所调查。丁某平坐在值班室座椅上多次后仰头部撞击墙壁(木质空心),民警立即阻止并将丁某平送到医院,医生认为丁某平系醉酒,未作深入检查,丁某平遂被带回休息。

当日9时许,丁某平被发现未醒,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丁某平因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周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当地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1、被告人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宣判后,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当地高院作出刑事判决:改判唐某、杨某无罪。

那么,为什么打人唐某、杨某一审有罪,二审改判无罪呢?

生效裁判认为:

丁某平与其堂弟丁某万醉酒后在公共场所调戏并持械随意殴打女性,在被告人杨某(驾车路过群众)上前阻止时对其拳打脚踢、持械追赶。丁某平被闻讯赶来的被告人唐某斥责时仍持石块与其抓扯扭打,不法侵害行为并未停止,一直持续。

唐某、杨某采取抓扯踢打方式对施暴者予以回击。丁某平倒地,唐某、杨某对丁某平拳打脚踢约40秒后离开后,丁某平自己起身走出电梯厅,随后被众人控制。唐某华、杨某祥虽然二对一,但不法侵害人丁某平手中持有石块,唐某、杨某均赤手空拳,对丁某平踢打持续时间较短,行为已有节制。

丁某平死亡的结果系多因一果,有丁某平严重醉酒、自行头部撞墙等多重因素的作用。结合现场情况和全案事实,唐某、杨某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来源案例库)

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呢?

《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具体如何认定呢?裁判要旨认为:

首先,如何理解“正在进行”。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间紧迫、情势紧张,不能苛求防卫人进行精准防卫,对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是否继续,作出准确的、分毫不差的判断,而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认为不法侵害有继续实施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其次,如何理解“正当防卫限度”。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关于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站在防卫人当时的情境,从社会公众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要防止“唯结果论”,避免只要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就一律认定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有人说,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第二十条”已被唤醒。对此你是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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