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争议10年的刑事判决书

记者/李东 实习记者/林珂莹

编辑/宋建华

一份争议10年的刑事判决书

朱文伟拿着案件材料讲述事情经过

这是一份争议不断的刑事判决书。10多年来,当事人不断信访、控告、申诉,并称时至今日问题未得到解决。

这份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朱文伟因犯抢劫罪被郯城法院判处14年有期徒刑。他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未做案,实际服刑11年。

但他坚称判决书里记载的“庭审后,检察院撤回该案、又起诉来院”后,郯城法院在他未参加重新审判的情况下,法院已经做出了这份判决书。

郯城县检察院曾对这起案件复查,发现案件审判过程“程序存在严重违法”,并建议再审。郯城法院、临沂中院再审后,未撤销这份判决,而是以刑事裁定书的形式“纠正程序,维持原判”。

朱文伟认为,判决书相当于是伪造的,裁定书是对假判决书的“修补”,本身就属于违法。

加剧他这种想法的事实是,最近,他从公安机关开出了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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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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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抢劫罪获刑14年

判处朱文伟抢劫罪的司法文书是“(2002)郯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下称“7号判决书”)。

7号判决书显示,山东省临沂市郯城法院认定,朱文伟伙同其他三人实施4起抢劫,时间发生在1990年11月至1991年1月。作案的四人中,王培洁、王培先此前已被判处死刑,且在2001年两人被执行,另一作案人杨耀宗被判有期徒刑15年。朱文伟2001年12月28日被郯城法院认定犯抢劫罪,获刑14年。

判决书记载,支持朱文伟参与4起抢劫案的证据中,有三名同案作案人的供述笔录,指认朱文伟与他们共同实施了4起抢劫。公诉机关以此指控他参与了这4起抢劫犯罪,朱文伟对指控事实不否认。

判决书还记载,朱文伟于1991年8月20日经郯城县检察院批捕后外逃,2001年9月24日被逮捕。但朱文伟向深一度记者表示,直到在上海被抓时,他才知道自己被网上追逃,并称他没有参与做案。

关于判决书中所说的“外逃”,朱文伟解释说,1990到1998年,他在老家以种地为生,主要在村子里活动,没出过郯城县。期间办理结婚证、给孩子上户口、更新身份证都与公安机关有接触,警察从来没有找过他。1998年后在上海办暂住证也用过身份证。他不知道被追逃的事。

朱文伟1971年生人,小学文化。根据深一度记者的实地走访,在村民印象中,年轻时的朱文伟性格外向,容易激动,做过多段短工,在村里有过与人打架的经历。2000年前后,开始在上海做点小生意,经常山东、上海两边跑。

如今52岁的朱文伟,说话声音很轻,与人交谈时,眼神不直视对方,给人留下常处于局促不安的印象。

据他讲述,案发10年后,民警才抓他,他已经记不起案发期间他本人在哪里。他不认识指认他参与做案的3名案犯,也不知道为什么被牵扯进来。他坚称,判决书上“对指控事实不否认”是因为讯问时“被打得受不了才承认”,但他没有被打的证据。

出狱后,他曾试图去找过还在世的同案犯杨耀宗,希望问清楚当年情况,未果。至今,他没有不在场证明,提供不了未做案的证据。

在深一度采访过程中,四起抢劫案中的一起案件受害人告诉记者,被抢当天夜里,有四个蒙面人破门入屋,“都是高高的、瘦瘦的”。看了朱文伟2001年的照片后,这名受害人确认进屋的人里没有朱文伟,因为“体型相差很大”。

在7号判决书记载的另一起案件中,受害人被抢“呢子大衣一件、围巾一条”。而这位受害人向记者表示,当年他家被抢的是“一件呢子大衣和一根刷漆很漂亮的木棍,他家没有围巾”。

两名受害者均称,当年没有报过警,没有向警察说过家里被抢劫的事。但7号判决书上记录,用于指控朱文伟的证据中有两名被害人向警方的陈述材料。

朱文伟实际服刑11年4个月9天,于2013年2月1日提前刑满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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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中一名受害人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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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立案未审即判

虽然没有实质证据证明自己未做案,但出狱后的朱文伟开始申诉、信访,称判决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

关于7号判决书的产生过程,判决书记载,2001年11月12日郯城县检察院将案件诉至郯城法院。12月4日,郯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后,郯城县检察院撤回该案,又于12月15日起诉来院”,郯城法院审理终结后,于2001年12月28日作出这份判决书。

但这份判决书产生过程在朱文伟的讲述中是另一个版本。

朱文伟告诉深一度记者,2001年12月4日庭审结束几天后,郯城县检察院撤回起诉,他被从看守所释放。释放当天,他与审判长吴舟军因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被吴舟军喊来的四名男子再次扭送到了看守所。大约两个月后,他在看守所收到判决书,随即被投入鲁南监狱服刑。

他的第一任辩护人没有听他讲述过这一情况,表示是否收到过7号判决书,已经没有印象。因年代久远,律所注销等原因,当年的案卷已无从查找。

深一度记者联系吴舟军核实朱文伟讲述的肢体冲突一事,吴舟军向记者表示他当年没有与朱文伟发生过肢体冲突,朱文伟当年没有被放出来过。

朱文伟称,他没有证据来证明他所讲述的这个过程,但他坚称“又于12月15日起诉来院”后,郯城法院并没有重新审理就宣判了。

郯城县检察院出具的复查通知书中记载,“郯城县法院重新立案后,并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启动审判程序,用重新立案之前审理的事实作出7号判决书。”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只要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都应当制作案号,组成合议庭、审理。开庭审理的要制作相应的庭审记录。另外,撤回后又起诉的案件,法院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对案件事实重新审理。

深一度获得的案卷材料表明,案卷中有郯城法院重新立案的相关文件,但没有关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相关材料,没有重新制作的起诉书,也没有重新开庭审理的庭审记录等相关材料。

朱文伟称,他没有收到检察院重新制作的起诉书副本,也没有收到重新开庭的通知,更没有参加重新庭审。他当年不懂法律,总跟监狱管教说“法官自己扣章,弄了个假判决书,把我送进来的”。

在朱文伟的认识里,他作为唯一一被告人,没有参加重新庭审就被判了刑。因此,他认为7号判决书是一份发生了法律效力的假判决书。

他在监狱里,看书学习,搞清楚法律程序时,已经是2007年,早已过了案件法定上诉期限。他给最高检写信控告郯城法院的法官吴舟军制作假判决书,并在2009年收到回信。最高检在信中称,他反映的案件问题已转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最终,实际负责案件审查工作的是郯城县检察院。2011年3月28日,郯城县检察院作出复查通知书,确认郯城法院重新立案后,并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启动审判程序,仍以之前审理认定的事实作出判决,此举严重违法,并建议对此案进行再审。

范辰律师表示,对于复查结论中的法律专业用语,用老百姓的话通俗讲就是:检察院没有起诉,法院未对重立之案进行审理,却作出了判决书。这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再审建议作出时,朱文伟已在监狱服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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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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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否认曾撤回起诉

郯城县检察院的复查确认了原审审判程序存在严重违法,这让朱文伟有了希望。但他没想到再审后,7号判决书并未被撤销。

深一度注意到,7号判决书中的“庭审后,郯城县检察院撤回该案,又于12月15日起诉来院”这个过程,经复查后,郯城县检察院“并未发现本院撤回起诉后又于12月15日将该案起诉到郯城法院”。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法教授陈永生认为,复查通知书中的这句话有歧义,但结合全文,表达的可能有两个意思:其一,检察院撤诉后未再起诉;其二,检察院撤诉再起诉,但法院未重新启动审判程而直接以被撤回前的审理为基础进行判决。无论哪种意思都说明7号判决书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问题。

2011年7月6日,郯城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讨论认为,该案审理程序确实有错误,郯城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且不停止原刑罚的执行。未提到是否撤销7号判决书。

2011年8月11日,案件再审在鲁南监狱开庭。庭审情况显示,合议庭查明,本案原审立案时间是2001年11月12日,“在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并未撤回起诉”,该案又于2001年12月15日重新立案。

“7号判决书上白纸黑字写着‘撤回,又起诉……’,没撤回的话,为什么要重新立案?”再审情况让朱文伟并不满意,他坚持认为案卷中有关撤回起诉的材料被人藏匿。

2011年8月22日,郯城法院经过开庭再审后作出刑事裁定书。这份案号为(2011)郯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显示,郯城法院认定,原审过程中又重新立案,属于程序违法,并予以纠正。最终裁定维持了7号判决书。

“再审不应该全面重新审理,做出判决书吗?”朱文伟认为郯城法院是在用裁定书对7号判决书的程序错误进行“修补”,而不是重新审理。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表示,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2条,朱文伟抢劫案再审中法院应当将7号判决书撤销并重新做出判决书。再审裁定不能维持一个在程序上严重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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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警方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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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上的审判案号

朱文伟以(2011)郯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7号判决书均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等为由,提起上诉。临沂中院经阅卷、询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该案。

2012年1月6日,临沂中院作出(2011)临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郯城法院(2011)郯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和7号判决书,驳回朱文伟上诉。

临沂中院的(2011)临刑再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书中回应了不采纳朱文伟上诉理由的原因:本案系因郯城法院原审存在程序问题而立案进行的再审,郯城法院通过再审,指出了原审存在的程序问题并予以纠正。朱文伟再次对郯城法院原审存在的程序问题提出上诉没有法律依据。

因为不服临沂中院的裁定,朱文伟再次开始申诉。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永生表示,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7号判决书本身就是严重违反刑诉法的、违法已经达到应当由法院撤销的程度。郯城法院和临沂中院所作出的裁定书都是以7号判决书为基础,这是“在违法的基础上,用了违法的方式去修补”,所以,再审所作出的两份裁定书也违法。

此外,目前同时生效的两份裁定书记载,郯城法院查明,案件最初的立案时间是2001年11月12日,审判案号是(2001)郯法刑一初字第296号。但郯城法院并没有作出此案号对应的判决书。

郯城法院还查明,案件于2001年12月15日重新立案后,审判案号为(2002)郯刑一初第7号(即7号判决书)。郯城法院作出的对应此案号的判决书,正是朱文伟的刑罚执行依据。但郯城法院在裁定书中明确“重新立案,属于程序违法,再审予以了纠正”。

这意味着,7号判决书未经立案程序,便被郯城法院作出,且生效至今。

朱文伟称,他至今都觉得判决书有问题,只是希望依法依规纠正,从未提过过分要求。他刑满出狱后,曾多次找到7号判决书记录的审判长吴舟军,“吴舟军让我认罪”。

他因工作需要,去户籍地派出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因掌握7号判决书而不给他开具。但他在常住地上海浦东的公安机关开了出来。这让他更加确信案件有问题。为此,他继续信访、控告、申诉。

2015年12月21日,山东高院驳回了朱文伟的申诉。山东高院认为,郯城法院的原一审程序存在瑕疵,经再审后已经得到纠正。山东高院以此判定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2018年6月5日,山东高院向朱文伟出具“涉诉信访终结告知书”,称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中朱文伟的诉讼权力已经充分行使完毕,法律程序已经穷尽,并称朱文伟表达的意愿已经不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让他服判息诉。

2022年,他将申诉材料交给了临沂市检察院,检察院受理了申诉。2023年9月6日,临沂市检察院作出申诉结果通知书,认为案件不符合抗诉条件,决定不予抗诉。

2023年10月初,朱文伟已将申诉材料交至山东省检察院,申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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