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是决定因素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离婚争夺孩子抚养权大战开始前,男方把孩子叫到面前,问了他几个问题……

儿子,明天法官问你,想和谁一起生活,你咋回答?

嘎。。。。。?

儿子

男方

你就说,最喜欢爸爸,想和爸爸一起生活!

可是,我觉得妈妈也挺好的。

儿子

男方

一会儿带你去游乐园,晚上咱们吃大餐,还有作业就别做了,以后你不想上课就在家玩,爸爸给你请假!

太好了,我想和爸爸一起生活!

儿子

男方心里暗自得意,孩子想跟我,法律也阻拦不了,这次诉讼我赢定了!

可是,事实真是如此吗?

听听法官怎么说

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是决定因素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父母离婚时对子女抚养权的争夺中,法官往往会征询子女的意见。在近日北京一中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中,有这样一位父亲,为让选择孩子跟随自己生活,除了一味娇惯纵容孩子外,甚至将孩子藏匿起来不让上学,阻止与母亲取得联系。这种极端行为不仅侵犯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也会直接影响抚养权的认定。

基本案情

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是决定因素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男方杨某与女方张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最后因感情不和,女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主张两个孩子的抚养权。随后杨某竟私自为当时就读四年级的儿子杨小某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杨小某去学校上课,造成杨小某失学长达半年之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严重侵犯了杨小某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杨某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判决两个孩子均由张某直接抚养。杨某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孩子对抚养权的选择是决定因素吗?听听法官怎么说

二审期间,法官单独征询了两个孩子的意见,两个孩子均表示想和爸爸杨某一起生活。母亲张某表示,杨某平日对孩子行为一贯纵容,也不关注孩子学习,孩子年幼处于懵懂期,以为纵容就是爱,所以会表达想和爸爸一起生活。对此,杨某的父亲也出庭作证,证明杨某平日在家对孩子格外娇惯,甚至让儿子休学在家玩游戏。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在孩子抚养权归属上,物质基础固然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但是未成年子女健康的世界观、人生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更为重要。结合杨某长期无故阻挠杨小某接受义务教育,虽经多人劝解,仍固执己见,拒不改正的事实,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未成人杨小某接受法定义务教育的权利。故判决驳回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从保护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司法实践中,对于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法院处理抚养问题时,也可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法院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一般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情况下的不当影响。

在审理抚养权案件时,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抚养权的首要原则。子女的最大利益,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利益,也包括子女精神上的利益。物质利益主要体现在父母的经济能力方面,精神上的利益则包括父母对子女的关爱、精神上的交流、陪伴子女的时间等等。本案中,男女双方均有抚养两个孩子的经济能力,但在精神利益上,男方教育孩子的理念缺失,常有负面引导,生活上对孩子纵容娇惯,并将自己在婚姻中的挫败感受强加于懵懂的孩童意识中,不利于孩子健康世界观和健全人格的养成。其次,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特别保护,禁止任何人非法侵犯。杨某长期无故阻挠杨小某接受义务教育,系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利益的行为。因此,即便在二审期间两个孩子表示要跟随父亲一起生活,但是根据子女最大利益原则,本案中孩子的意见并非构成决定抚养权的必要因素,还应以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为重点考虑因素,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供稿:北京一中院

编辑:马相桐 汪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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