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云律师团队 | 庭审时,律师表达应该注意的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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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黄云律师 李佳恩 云辩护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辩护律师的角色不可或缺。而刑事辩护中律师的庭审表现往往能够影响案件整体的进展和流程,甚至能够扭转一个案件的走向与结局,这是一门专业性的学问,同时也是一门艺术。

但近日,辩护律师在庭审中背离其应有表达的情况正在屡屡上演,这些事件也受到了媒体和公众目光的聚焦,在庭审网络直播的大背景下,任何一句不当言词都会被无限放大。笔者认为,刑事辩护不应当仅仅用激烈的言语和公然态度的对抗等方式进行表达,这种做法非但不能提高说服能力,达到有效辩护的效果,甚至还会影响到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辩护律师真正应当追求的是运用法律概念、法律思维以及法律价值观念进行表达,其目的是在庭审中让审判人员能够接受并听取对己方有利的观点和意见,让刑事辩护产生实质性的效果。

诚然,就庭审活动而言,控辩双方都有着各自的诉讼利益与诉讼目的,且这种利益与目的往往是相对立的,这种对立就导致了在控辩双方交锋过程中,极容易因为产生了心理预期上的偏差而发生语言上的冲突。但很多时候,庭审上的语言冲突,不仅仅是因为法庭审判活动主体的不同职能、不同目的所致,而是因为辩护人或者法律工作者知识结构、文化素质、职业操守的不同所致。而这些不当语言冲突的存在势必会增加庭审的成本和效果,影响庭审的顺利开展和公平正义原则的实现。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言,“辩护的最终目的不是形式上的抗辩,而是对裁判者的说服,而后者才是辩护活动的真正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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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如何正确表达自己的观点,避免不必要的对抗与冲突?

一、忌失礼

(一)用语礼貌,举止得体。《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1条规定:“律师在法庭或仲裁庭发言时应当举止庄重、大方,用词文明、得体。”法官在法庭上具有最高权威,因此,法庭上所有其他诉讼参与人员对法官的讲话均应当贴近正式礼貌用语,每当庭审质证、辩护意见发表结束后,向法庭礼貌示意发表完毕并致谢,同时也能够体现出对法庭权威的信仰以及对法官裁判的尊重。

(二)遵守律师行为规范,注重律师职业形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70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代理人参加法庭、仲裁庭审理,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律师出庭服装,佩戴律师出庭徽章,注重律师职业形象。”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受到行为规范以及执业道德修养的约束,言行举止也代表了律师行业整体的职业形象及名誉,因此,增强律师的使命感、荣誉感以及社会责任感,规范出庭着装,有助于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三)避免出现情绪化倾向。不要把法庭当成你的敌人,庭审也不是一场示威游行,情绪化的语言和态度并不能彰显自己的气势,反而会轻易暴露出自己的不专业。因而在庭审过程中,无论是发问环节亦或是质证、辩论环节,辩护人应该都是用一种平和理性的态度将观点娓娓道来,有条不紊,语速适中,抑扬顿挫。即使在庭审过程中可能出现未预料的偏差,也可以及时应变,达到“泰山崩于前而面不改色”的境界。

美国法官麦克劳克林曾说:“辩护律师依然有权,我们也鼓励他们用重拳出击,但绝不是打黑拳。审判,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从不是对抗运动,审判的策略绝不是拳打脚踢。”因此,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应当敬畏法律、尊重法官裁判、遵守庭审规范,注重律师执业形象,以理性平和的态度,文明得体的举止展现辩护人的风采,避免存在情绪抵抗或是用恶劣的语言进行攻击,法官才会对律师产生良性的印象判断,以保障庭审顺利进行。

二、忌拖沓

(一)立足主线,突出重点。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必须要掌握辩护策略以及相应的法律语言要求,能够运用体现专业性的法言法语,逻辑清晰,详略得当。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把简单的问题精炼化,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精炼有力,惜字如金。在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的语言和观点要有目的性和针对性,服务于辩护。无关的语言会冲淡律师所要表达的焦点、重点,同时会影响到被告人、公诉人、以及法官对于所表达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尤其不利于法官理解辩护思路和要点,直接影响到辩护意见的采纳。

(二)避免重复,提高效率。专业的辩护律师应当在开庭前反复推敲自己的辩护观点,以保证在庭审中能够高效率的应对庭审流程。但是有时候一些律师,在庭审的过程中会不断地重复,这种重复并不是对某一重点、争议问题递进式不同层次的说理,而是绝对的重复或是不断发表与案件无关的意见,消磨法庭的专注力与耐心。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在确保公正的基础上,还应当积极追求诉讼效率。

(三)把握时机,从容应对。在前期的法庭调查环节以及庭前准备中也同样需要注意。法庭调查环节的主要内容是举证和质证,因而辩护律师事先一定要理清举证、质证的基本思路,仅仅围绕辩护观点,环环相扣,字字珠玑,配合前期的调查发问,善于捕捉对己方有利的线索和机会,也要及时发现对方举证中的矛盾,对于有利于被告人证据及时进行强化、固定,对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也要及时说理应对,避免法庭产生预判。

三、忌草率

(一)严谨专业,周密充分。庭审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突发应对的情况,因此要求辩护律师一定要对案卷足够熟悉,并且在引用法律条文以及列举证据时,务必确保清晰准确,在进行辩护意见的战略布局中,不能够出现偏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一些辩护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运用的法律条文,未经过验证,便信口说出不严谨的法律条文,引用可能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者列举一些不能在在案证据材料中找到的主观臆测性的推断,作出草率的论证结论,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对案件产生负面影响。

(二)精细化辩护。“善战者无赫赫之功”,出庭辩护可以说是辩护律师的最后一项工作,对于很多案件而言,辩护律师在检察院所做的辩护工作要比法庭辩护还要重要,甚至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重视从公安侦查阶段到法院审理阶段中,包括会见当事人。每一个环节及步骤,以理性、严谨的态度,对控方指控的罪名、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质疑。不把思维囿于现有的证据框架之内,洞悉每一个细节,从细节处挖掘提取被控方忽略的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四、忌无效辩护

(一)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以往的庭审,常会有这种情况,被告人要求作无罪辩护,而辩护律师坚持作有罪但罪轻的辩护;或者被告人要求作改变定性之辩,而辩护律师坚持按起诉之罪作罪轻之辩。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应当尊重每一位被告人,英国律师亨利布劳姆曾告诫我们:“辩护是出于对委托人的神圣职责,只要受理该案就只对他一个人负责,他须用一切有利手段去保护委托人,使他免受伤害,减少损失,尽可能地得到安全”。辩护人进行辩护的最终落脚点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绝不能抛开当事人唱“独角戏”。

(二)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最大化。刑辩律师作为当事人最后的堡垒,其在法庭上进行辩护应当基于被告人合法权益最大化的考量,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目标,若辩护律师完全违背当事人的意志进行辩护,只会在律师与被告人之间造成分歧并抵消辩护效果,导致诉讼构造失衡。因此,我们应当合理尊重当事人的坚持和选择,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我们要做的,是帮助当事人跳出其主观局限,向其提供独立、专业的分析判断,帮助当事人做出正确的决策。只有以得体的语言,客观严谨、尽心尽力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才能赢得当事人的认可和尊重。

结 语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需要需要法律人的共同推进,坚持“互相尊重、相互支持、互相监督、平等交流”的良好关系需要律师行业的集体努力,而在高压冲突对抗的态势下,反而只会适得其反。

因此,辩护律师在庭审中应当坚持用理性、专业的态度,构建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同时也保障了律师执业权利和执业行为规范,提高了司法公信力。而随着庭审直播的开展,笔者相信,必将会鞭策督促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能够更加认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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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云律师:一个安静的工匠,用心雕刻每一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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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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