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劳动仲裁后,超过15天,竟然还能提起诉讼?

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两审”的处理模式,案件要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后,才能进入到法院的审理程序。这里就涉及到仲裁与诉讼衔接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当仲裁委作出裁决后,一方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裁决书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是不是所有由仲裁进入法院程序的案件,都有十五日的限制呢?

案例分析|劳动仲裁后,超过15天,竟然还能提起诉讼?

【案例来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再231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3日,无锡市梁溪区仲裁委立案受理沈俊与悦家公司经济补偿金一案,因超过45日未作出仲裁裁决,经沈俊申请,该委作出仲裁决定书,决定终止审理,并载明当事人可自接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8月1日,沈俊签收了该决定书。

2019年9月3日,沈俊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沈俊的起诉时间已超过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其起诉应予驳回

沈俊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仲裁裁决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梁溪区仲裁委于2019年8月1日向沈俊送达了决定书,沈俊的起诉时间为2019年9月3日,超过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一审裁定驳回沈俊的起诉并无不当

沈俊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除一裁终局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该规定的十五天时效应仅限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应包括当事人收到仲裁委作出的终止审理仲裁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当事人收到仲裁委作出的终止审理仲裁决定书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受十五日时效的限制。

裁定,撤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

案例分析|劳动仲裁后,超过15天,竟然还能提起诉讼?

【分 析】

一、有十五日限制的情形

1、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符合以上情形的案件为一裁终局的案件,但一裁终局是针对用人单位而言的,如果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就有十五日限制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里明确有十五日的限制。

2、对一裁终局不服的,用人单位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撤销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一裁终局用人单位不能起诉至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该条第三款又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也即,当仲裁委的裁决被撤销后,用人单位要在收到裁定书的十五日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除一裁终局以外的案件,裁决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该条规定的是除了一裁终局的案件,当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时限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

案例分析|劳动仲裁后,超过15天,竟然还能提起诉讼?

二、没有十五日限制的情形

1、仲裁委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先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在收到申请书后,要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作出决定,当仲裁委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或在规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决定时,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提起诉讼没有十五日的限制性规定。

2、超过仲裁审理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审理案件有期限限制,一般情况下四十五日,最长不超过六十日。逾期未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提起诉讼没有十五日的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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