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两栖干部”不能当

来源:【淄博日报-淄博新闻网】

我该怎么办?

D是某县检察院的行政人员。某企业看中了D在法律专业方面的优势,想请他到自己的公司兼职法律顾问,并许以不菲的酬金。D心想,自己靠知识换取兼职报酬,合情合理,便私下答应了企业的请求。D的想法对吗?

执纪执法者说:

公职人员是具有特殊身份的群体,违规兼职取酬,容易滋生权钱交易,带来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损害政府形象,必须严格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其中,这里的“违反规定兼任职务”,包括未经批准兼任职务和兼任禁止担任的职务。这里的“违反规定领取报酬”包括经批准兼职但违反规定领取报酬,也包括未经批准兼职取酬。

此外,在判断公职人员兼任职务、领取报酬是否违法时,首先要看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有没有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对于不同身份的公职人员,对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要求也不一样。比如,对于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相关规定还根据公务员的具体类型作了细化。如《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检察人员不得兼任律师、法律顾问、仲裁员等职务。对于国有企业中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受禄之家,食禄而已,不与民争业”。个别公职人员妄想“两头占”,实现“权”“利”双收,最终不但会落得“两头空”,还将受到严惩。

编辑:芦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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