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政法大学民法专家为您讲解民法

民法辞典》|

民法,是各国重要的法律,也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基本法律之一。随着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实施、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实施,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已经建立并日趋完整。

辞书社邀请从事民法教学三十多年、从事民事实务,又有辞书编写经验的资深作者,为广大读者编著了《民法辞典》。

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处于一个重要转型期,社会经济发展多元化,自然人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及他们之间民事活动更加频繁、复杂,这就需要民事法律来调整、规范。《民法辞典》将成为读者正确理解民事法律相关名词术语、指导法律难题的一扇窗口。

华东政法大学民法专家为您讲解民法

吕淑琴 编著 上海辞书出版社自营店(淘宝有售)

【内容简介】

《民法辞典》是一部比较实用的有关民事法律方面知识的综合性工具书。该书根据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债法)、担保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汇集了常见的、实用的民事总论、自然人、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时效、人身权、物权、债、继承、民事责任、重要法律文等名词术语、短语等1400余条词目,约50万字。编著者对每一个词目作了依法、有据、详实、通俗的解释,既有知识性,又有法律依据,既有实体性解读,也有程序性说明,还对有些易混淆的相近、相似的术语进行了辨析区分。本辞典按分类编排,正文前有分类词目表;为便于读者查检,正文后附有词目笔画索引。

【作者简介】

吕淑琴,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辞书出版社《辞海》(1999年版、2009年版、2019年版)、《大辞海•法学卷》(2003年版、2015年版)编纂者之一,著有《知识产权法律小辞典》。

精彩书摘

民法基本原则 贯彻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即制定、执行、解释和研究民法的指导思想。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其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尽管它不涉及诸如主体资格、权利义务、法律后果等具体的规定,但在对法律的制定、适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中,是设置民事法律制度、设计具体民事规范的基础,体现着民事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根本目的。立法者在每一具体的法律制度规范中,必须全面贯彻这些基本原则。(2)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每一项民事活动时都要遵守民事法律规范,这既包括遵守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也包括遵守民法的基本原则。即使是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也不允许约定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条款,否则就是无效条款,不能取得当事人期望的法律后果。(3)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法官、仲裁员等解决具体民事纠纷时,都要对相应的法律规范作出解释,判明纠纷的法律关系性质、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进而令不遵守法律规范的人或不履行义务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一系列工作中,离不开对现有法律规范的解释,自然包括对民事法律基本原则的准确把握。尤其当法律缺少相应规定或现有的规定有问题时,就要利用民法基本原则确定的立法目的、价值取向等进行裁判,以确保法律确定的公平、公正的目的得到实现。(4)民法基本原则是学者在研究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或者探讨某一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民事法律涉及的是每一民事主体、甚或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在对利益分配的考虑和利益冲突时的协调办法时,要充分考虑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判断,体现这些基本原则的精神,以确保民事主体的自由,谋求主体利益分配上的最大公平,以最大限度实现民法的立法宗旨与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民法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守法原则、绿色原则等。

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前提;离开此原则,其他民法原则都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具体表现为:任何民事主体,自然人不论其国籍、种族、民族、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智力水平、健康状况、职业、收入等有何不同,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论其是何所有制性质、财产多少、企业规模大小,都为民事法律上的独立、平等的“人”,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在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平等地履行民事义务;参与具体的民事活动时,均应平等对待,即平等地尊重对方,平等地与对方协商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平等地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平等地适用同一法律;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受法律的平等保护,即因他人的行为或违反法律规定或不履行约定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都有权要求他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并不意味着没有差别。有时对于一些特殊人群的倾斜保护,就是为了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例如,我国民法总则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摘自《《民法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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