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女子网上定做衣服想“无理由退货” 法院:不行

【案例简介】

今年9月,市民张女士在某网站上定做了一件衣服,商家按照其要求制作完成后,于10月中旬将衣服邮寄给了张女士。然而,张女士试穿后发现成衣效果并不理想,自己也不喜欢,她想起法律规定网络购物有个“七天无理由退货”,便联系商家要求退货。但商家表示,衣服确是依据张女士事前提出的样式和面料加工而成,且张女士已检验签收,即衣服不存在质量问题。如果仅仅是因为上身效果不理想就退货,他们无法接受。双方几经协商未果,张女士一气之下将商家诉至法院。但最终,法院认为张女士定做的衣服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条款,未支持其主张。

【律师说法】

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宏表示,网购“七天无理由退货”确系我国法律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很明确说明,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与此同时,该条款也明确注明了以下商品除外,包括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均不适用于无理由退货。

“不是任何网购商品都可以七天内无理由退货的。在本案中,按照张女士要求定做的服装无法二次销售,如果商家已经依约履行了加工承揽义务,但仍遭到退货,那商家的合法利益必将遭到侵犯。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的各种权利,但权力的行使也要严格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遵守法律的严格限制,不能滥用权力。”闫宏律师称。(本报记者 崔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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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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