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醒:做监理不可不知的安全法律

监理在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职责定义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所以要想做好安全管理必须熟知涉及监理安全管理职责的法律法规,否则被罚款、扣分在所难免,今天我就跟大家聊聊法律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

特别提醒:做监理不可不知的安全法律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3号令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从以上条文中把监理安全职责归纳为八个字,即:”审查、发现、通知、报告”,对所有施工单位报审的方案必须认真审批,审批意见措辞严谨,给自己一定留有回旋的余地;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能及时的发现,发现安全隐患不能局限于口头,必须落实到文字,对安全问题必须跟踪到底,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安全隐患又随时危机人的生命安全时,即使丢了工作也要报告到建设单位及有关政府部门,切莫报侥幸心态,知而不报,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自己的后半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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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菩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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