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无法偿还该如何处理

担保人无法偿还该如何处理

担保书规定,债务人无力履行偿还义务时,担保人对债权人负有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总是有一些不可预知的事情,那么担保人无法偿还该如何处理?

如果担保人无法偿还怎么办?

担保法规定,贷款申请人不能偿还或者拒绝偿还的,债券持有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即担保人)追偿,担保人必须无条件履行偿还义务。如果保证人没有还款能力,银行将以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销。包括贵重物品、房地产、工资冻结等方式。

担保责任的承担

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担保,即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一是连带责任担保,即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前,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不履行债务。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财产仍不能依法强制执行的。债权人有业务往来的,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债务是补充的,保证人具有事前防御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不是补充的,但得到了赔偿,保证人没有事先防御的权利。主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在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前,请求担保人履行,担保人不得拒绝履行担保义务。因此,担保人的责任根据保证的方式而有所不同。担保合同一般对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在长期司法实践中,假定担保人应负责确保债权人的权利的顺利实现。《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以上是推定连带责任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实际上增加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人无力偿还的,分为一般担保和担保处理:

1、一般保证:

(1)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担保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无力偿还时,可以将担保人的财产作为抵值,抵值的范围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

2、连带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分别就同一债务对债权人承担全部清偿义务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既可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人和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并无顺序和主次之分的限制。债权人可以不问债务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或赔偿损失的能力。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加重了保证人的负担,对债权人却更加有利。就债务人的内部关系而言,各债务人可能依约定或依过错按份承担责任。担保人对债权人承担全部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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